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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鎖定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中央紀委、中央紀委或中紀委)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檢查監督機關,擔負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主要任務,實行書記負責制。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中國共產黨最高紀律檢查機關。
1993年2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決定,監察部與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1993年起,地方各級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委合署辦公。201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併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
中文名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外文名
The CPC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CCDI)
現任書記
李希
簡    稱
中共中央紀委、中央紀委、中紀委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發展歷史

1927年4月,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設立中央監察委員會,並選舉了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這是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前身。
1928年7月,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將“監察委員會”改為“審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以劉少奇為書記的中央審查委員會。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成立中央黨務委員會及中央蘇區省縣監察委員會的決定》。1934年1月,黨的六屆五中全會選舉產生了以李維漢為書記的中央黨務委員會。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954年9月,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政務院改為國務院,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國務院監察部。錢瑛(女)任監察部部長。
1955年3月,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關於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代替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文化大革命”開始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被沖垮,中共九大正式取消紀律檢查機關。
1956年9月,中共八屆一中全會重新選舉產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會議批准)由董必武等21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
1959年4月,因國家管理體制調整,撤銷監察部。
1962年9月,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通過《關於加強黨的監察機關的決定》,擴大了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的名額(增至60人),調整了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領導成員。
1969年4月,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取消了黨的監察機關的條款,撤銷了中央監察委員會。
1977年8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重新恢復了設置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條款,規定各級紀委由同級黨委選舉產生。
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重新設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選舉產生了新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每屆任期五年。
1982年9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都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陳雲等132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1987年7月,監察部正式掛牌辦公。
1986年12月3日,《人民日報》刊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的消息。
198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喬石等69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987年11月2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
1992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尉健行等108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査委員會。
199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1993年1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部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
1997年9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尉健行等115人組成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2002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吳官正等121人組成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200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由賀國強等127人組成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2012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王岐山等130人組成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 
201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由趙樂際等133人組成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2] 
2018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併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 [3] 
2018年3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北京揭牌。 [4]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任務

中紀委的主要任務是:
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等。
根據工作需要,它可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機構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十屆

書記:李希
副書記:劉金國、張升民、肖培、喻紅秋(女)、傅奎、孫新陽、劉學新、張福海
常務委員會委員:王愛文、王鴻津、劉金國、劉學新、許羅德、孫新陽、李希、李欣然(滿族)、肖培、張升民、張福海、陳國強、趙世勇、侯凱、誾柏(納西族)、喻紅秋(女)、傅奎、穆紅玉(女) [20]  [23] 
委員名單(133名)(按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於紹良、萬敏、習驊、馬學蒂、馬森述、王林、王賦、王衞東、王雙全、王立山、王興寧、王陸進、王擁軍、王建新、王承文、王愛文、王常松、王鴻津、王裕文、王新哲、王慧敏、艾俊濤、葉民、田湘利、馮志禮、邊學文、曲吉山、曲孝麗(女)、呂岩松、朱國標、任洪斌、任愛榮(女)、任鴻斌(土家族)、劉軍、劉炤、劉爽、劉訓言、劉軍川、劉奇凡、劉昌林、劉金國、劉學新、劉美頻、劉海泉、許羅德、許憲平、孫斌、孫也剛、孫懷新、孫新陽、李軍、李希、李元平、李仰哲、李兆宗、李迎春、李欣然(滿族)、李金英(女,回族)、李建明、楊國中、楊笑祥、楊逸錚(女)、肖培、吳清海、吳道槐、餘永洪、鄒天敬、冷少傑、汪洋、汪鴻雁、沈曉暉、宋依佳(女)、宋寒松、宋福龍、宋德民、遲耀雲、張軍(北理工)、張忠、張敏(女)、張驥、張巍、張義全、張天寶、張升民、張際文、張榮順、張愛華、張福海、張曙光、陸俊華、陳健、陳國猛、陳國強、陳劍飛、陳輻寬、林國耀、杭元祥、鄭慶東、房靈敏、趙世勇、胡瑜海、侯凱、侯淅珉、施克輝、姜新軍、婁純泗、秦斌、莫永成、夏紅民、高飛(苗族)、高波、郭文奇、誾柏(納西族)、塗更新、黃良波、龔堂華、崔鵬、韓憲鋒、喻紅秋(女)、程東方、程立峯、傅奎、傅明先、臘翊凡、蒲宇飛、廖西元、廖建宇、繆文江、樊大志、滕佳材、穆紅玉(女)、魏山忠 [14]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十九屆

書記:趙樂際
副書記:楊曉渡、張升民、劉金國、楊曉超、徐令義、肖培、喻紅秋(女)、傅奎 [16-18] 
常務委員會委員:王鴻津、盧希(女)、白少康、劉金國、李書磊、楊曉超、楊曉渡、肖培、張升民、張春生、陳小江、陳超英、趙樂際、侯凱、姜信治、駱源、徐令義、凌激、崔鵬 [5] 
委員名單(按姓氏筆畫為序)
丁興農、馬奔、王東海、王立山、王成蔚、王興寧、王希明、王擁軍、王榮軍、王賓宜、王常松、王鴻津、王雁飛、方北羣、方榮堂、鄧衞平、鄧中華、鄧修明、艾俊濤、盧希(女)、田野、田靜、白呂、白少康、馮志禮、朱國賢、朱國標、任正曉、任建華、劉昆、劉實、劉建、劉惠、劉化龍、劉文軍、劉奇凡、劉昌林、劉金國、劉學新、劉建超、劉海泉、劉德偉、江金權、許傳智、許羅德、孫斌、孫也剛、孫懷新、孫新陽、蘇德良、李書磊、李仰哲、李欣然(滿族)、李寶善、李建明、李清傑、楊宇棟、楊曉超、楊曉渡、肖培、吳志銘、吳海英(女)、吳清海、吳道槐、何平(中直機關)、鄒加怡(女)、庫熱西·買合蘇提(維吾爾族)、辛維光、汪利平、汪鴻雁、沈曉暉、宋鴻喜、宋福龍、遲耀雲、張軍(北京)、張敏(女)、張驥、張升民、張務鋒、張春生、張碩輔、陸俊華、陳雍(滿族)、陳小江、陳國猛、陳學斌、陳超英、陳輻寬、邵峯、林國耀、羅東川、周亮、周小瑩(女)、鄭國光、鄭振濤、房靈敏、房建孟、趙樂際、趙惠令、侯凱、施克輝、姜信治、賀榮(女)、駱源、耿文清、賈育林、夏紅民、徐令義、徐加愛、凌激、郭開朗、陶治國、龔堂華、崔鵬、章建華、梁惠玲(女)、蔣卓慶、蔣洪軍、喻紅秋(女)、傅奎、舒國增、曾益新、謝杭生、謝新義、藍佛安、蒲增繁、蔡永中(黎族)、廖國勳(土家族)、廖建宇、滕佳材、潘盛洲、穆紅玉(女)、戴均良 [2]  [19]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委

主任:劉金國 [22] 
副主任:肖培 喻紅秋(女) 傅奎 孫新陽 劉學新 張福海
委員:王曉萍(女) 王愛文 王鴻津 許羅德 李欣然 趙世勇 誾柏 穆紅玉(女) [5]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組織機構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中共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任期與黨的中央委員會相同,每一屆為五年。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組織機構包括:內設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內設職能部門具體為: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研究室、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監督檢查室至第十一監督檢查室、第十二審查調查室至第十六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國際合作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此外,設有9個直屬單位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 [6]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內設機構

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等。
組織部: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根據幹部管理權限承辦有關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歸口管理機關承擔宣傳教育職責的單位;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信息工作等。
研究室: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法規室:負責提出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劃和立法立規建議;起草、修改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參與起草制定黨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立法立規後評估、備案審查、清理、編纂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整治羣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問責等方面工作等。
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受理黨員對中央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國家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羣眾來訪,處理羣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等。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指導督導、服務保障巡視工作。負責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黨中央和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並對其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具體組織中央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承擔巡視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工作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有關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以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歸口管理審查調查有關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
第一至第十一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或移交審查調查室;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第十二至第十六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省(部)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承辦黨員對中央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國家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等。
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有關紀檢監察領導幹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
國際合作局:負責紀檢監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和履約審議事務;承擔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協調反腐敗執法、引渡等領域國際合作;歸口管理機關外事工作和涉港澳台事務等。
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管基建、醫療衞生和安全保衞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財務管理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羣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6]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直屬單位

中國紀檢監察雜誌社中國紀檢監察報社中國方正出版社、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絡中心、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絡技術中心、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綜合服務中心、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信息中心、中國紀檢監察學院、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北戴河校區等直屬單位。 [6]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機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是經黨中央批准,根據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有關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統一設立派駐機構,名稱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紀檢監察組。對駐在部門新設或更名的,派駐機構名稱作相應變更。派駐紀檢監察組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 [7]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歷任書記

  • 朱德(中紀委書記)
  • 董必武(中央監察委員會書記)
  • 陳雲(中紀委書記)
  • 喬石
  • 尉健行
  • 吳官正
  • 賀國強
  • 王岐山 [8] 
  • 趙樂際
  • 李希 [15]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機構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監察部門。建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曾設有人民監察委員會。1954年9月,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監督部,1959年4月撤銷。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18次會議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監察部由部長、副部長組成部務會議,討論決定國家監察部的重大事項。
1993年,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決定,中央紀委、監察部從1993年開始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督兩項職能的體制。與中紀委合署辦公後的監察部,依照憲法規定仍然屬於國務院序列,接受國務院領導。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在合署後,繼續實行由所在地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的雙重領導體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監察工作程序開展工作。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併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預防腐敗局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 [3] 
監察職責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9] 
監察範圍和管轄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衞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9] 
監察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説明情況。
第二十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採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户、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鑑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准決定應當明確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二十九條、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三十一條、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於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9]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黨的中央和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按照規定向有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紀律檢查組組長參加駐在單位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單位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第四十六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羣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在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的同時向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涉及常務委員的,報告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初步核實,需要審查的,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七條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複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21]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舉報網站

為統一規範全國省級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網站建設工作,中央紀委監察部對各省(區、市)舉報網站規範了域名,提出了建設標準和開通運行的時間要求,並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上建立了統一的訪問入口頁面。 [10-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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