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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震學會

鎖定
安徽省地震學會是由省民政廳、省科學技術協會領導,並接受中國地震學會的指導。掛靠單位安徽省地震局。 安徽省地震學會於1981年3月28日正式成立,下設四個專業委員會:地震學及前兆專業委員會,地震地質及工程地震專業委員會,管理科學及地震科普專業委員會,地震觀測技術專業委員會。
中文名
安徽省地震學會
領導機構
省民政廳、省科學技術協會
正式成立時間
1981年3月28日
下設機構
四個專業委員會

安徽省地震學會學會簡介

安徽省地震學會是由省民政廳、省科學技術協會領導,並接受中國地震學會的指導。掛靠單位安徽省地震局。

安徽省地震學會組織架構

安徽省地震學會於1981年3月28日正式成立,下設四個專業委員會:地震學及前兆專業委員會,地震地質及工程地震專業委員會,管理科學及地震科普專業委員會,地震觀測技術專業委員會。學會已歷經四屆,會員人數已達705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數約佔總人數65%,會員單位為全省地震系統、有關高等院校、科研和其他業務部門。

安徽省地震學會指導思想

地震學會指導思想: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地震科技工作者,努力研究地震及防震減災等科學技術,普及地震科技知識,出成果、出人材,提高地震預報水平。

安徽省地震學會主要任務

積極組織學術交流會、討論會、報告會,活躍學術氣氛,提高學術水平;組織和發動會員對地震科學技術重大課題、預報意見、長遠規劃、重要措施和科技管理等提出建議;積極組織和開展地震科學普及活動;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見和要求,推薦優秀科技人材、成果和優秀科技論文及論著。

安徽省地震學會獲得獎項

1.安徽省地震學會獲1991年度全國省級“學會之星”;
2.1995年獲省科協授予的省級學會“明星學會”稱號;
3.1997年獲省科協授予的省級學會“明星學會”稱號;
4.1999年獲省科協授予的省級學會“地震學會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5.2007年中國地震學會授予“地震學會先進集體”;
6.2021年11月,被中國科協授予“全民科學素質工作先進集體”稱號。 [2] 

安徽省地震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安徽省地震學會(Seismological Society of Anhui Province,縮寫SSAP)是依法登記的全省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省地震科學工作者和相關學科的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發展我省防震減災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全省地震科技人員通過廣泛深入地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活動,提高全省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加強同國內外地震科技學術交流與合作,促進我省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促進社會穩定,為保障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省科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接受省民政廳、省科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地震學會的業務指導。本會掛靠單位為省地震局,行政上受省地震局的領導。
第五條 本會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長江西路558號,本會會徽:張衡地動儀(同中國地震學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積極組織廣大會員,開展《防震減災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活動;
(二)組織開展地震和相關學科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專業技術培訓和國內外科技交流與合作;
(三)組織與發動會員對地震科學研究,制定防震減災長期規劃,重大地震預報意見等提出建議;
(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積極推薦優秀成果和優秀人才,表彰和獎勵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五)負責學會組織建設和自身建設;
(六)承辦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業務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或外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熱心地震事業;
(四)從事地震監測、預報、科研、管理及其相關學科的工作;
(五)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對於著名科學家或對地震科技方面有突出貢獻者,學會常務理事會可直接批准為會員;
(五)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中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業務主管部門的資助;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有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結算期間,不開展結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地震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