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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機構
鎖定
存款保險機構設置
各國法律關於存款保險機構組織形式的界定大體上有三種類型:
二是中央政府與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如日本、德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的存款保險機構;
三是完全由民間金融機構或行業協會出資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如英國、瑞士、意大利等國的存款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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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機構關係
我國2003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在監督管理金融業方而的指導地位,具體的法律監管職能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來行使,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職能更側重於對存款保險業務的微觀風險防範與控制,其針對的是存款保險合同的相對方(投保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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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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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存款保險機構 .MBA智庫[引用日期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