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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體系

鎖定
威斯敏斯特體系(英語:Westminster System)是沿循位於威斯敏斯特宮英國議會所用之體制而形成的民主政府體制,是供立法機構運作的一整套程序。威斯敏斯特體系主要在英聯邦成員國使用,開始於19世紀中期的加拿大省份和澳大利亞各殖民地。除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還有印度、愛爾蘭共和國、牙買加馬來西亞、新西蘭、新加坡、馬耳他等國使用此制。其他形式的議會制,如德國與意大利的體制,跟威斯敏斯特體系有很大不同。
中文名
威斯敏斯特體系
外文名
Westminster System
開始時間
19世紀中期
主要使用國
英聯邦成員國

威斯敏斯特體系特點與特徵

威斯敏斯特體系的特點包括:政府的行政體系通常由立法機構的成員組成,高級行政官員組成內閣;行政與立法的兩權制衡;反對黨的存在;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國家級政府;兩院制;多元的利益集團體系;兩黨制;單一選區多數決制;全國統管的中央銀行;憲法彈性。
威斯敏斯特體系的眾多議事程序來自英國議會的公約、慣例、先例,這些成文或不成文法則構成英國憲法。跟英國不同,使用威斯敏斯特體系的多數國家有成文、明白寫出的憲法;不過,公約、慣例、先例在這些國家仍有重要的功能,因為有時憲法並沒有明確指定國家體制的重要元素。例如,加拿大憲法沒有提到內閣的存在、也沒有指定行政長官的名號(總理);這是因為這些機構的產生及功能是在憲法條文之外逐漸形成的。

威斯敏斯特體系國家元首的地位

新加坡總統陳慶炎 新加坡總統陳慶炎
國家元首的地位乃為政府之象徵,在英國便以Kiss Hands出名,儘管選舉的大權是在國家元首的手上,但是實際上國家元首會明智地把手中權力放在民選的代議士手中。作為一位總統(廣義的國家元首),有別於專制政權的領袖,會藉由透明的過程取得權力,在1975的澳大利亞以及1926年的加拿大都奠定了這樣的典範,都是相當好的例證,如果超出元首可行之權力都會被視作破壞傳統的制度,也因為成文憲法的出現,這些傳統也開始變成具體化的法律以限制元首的權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