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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憲法

(自由大憲章)

鎖定
英國是世界保守主義的發源地。雖然在當今世界各國都能或多或少的看到保守主義的影響,但是卻沒有一個國家有像英國那樣濃厚的保守主義氛圍。同樣,英國也是世界憲法的母國。英國的憲法不但在其表現形式方面極其獨特,更重要的是英國悠久的憲政傳統。數百年來英國的憲政更是呈現出一種超穩定的發展態勢,從未有過中斷。應該看到英國良好的憲政秩序是有其保守主義思想作為支撐。而也只有在保守主義的語境下才能恰當的解釋英國憲法這種獨一無二的現象
中文名
英國憲法
外文名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追    溯
《自由大憲章》
習    稱
《大憲章》
特    點
沒有統一的憲法典

英國憲法憲法介紹

到今天為止,英國都沒有一部成文的憲法,它是800年來習慣法的總和,最早就追溯到《自由大憲章》。《自由大憲章》是英國封建專制時期憲法性文件之一。習稱《大憲章》。
1215年6月15日,英國貴族脅迫約翰王在蘭尼米德草原簽署的文件。文件共63條,用拉丁文寫成。多數條款維護貴族和教士的權利。
主要內容有:保障教會選舉教職人員的自由;保護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國王不得違例徵收領地繼承税;未經由貴族、教士和騎士組成的“王國大會議”的同意,國王不得向直屬附庸徵派補助金和盾牌錢;取消國王干涉封建主法庭從事司法審判的權利;未經同級貴族的判決,國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監禁任何自由人或沒收他們的財產。此外,少數條款涉及城市,如確認城市已享有的權利、保護商業自由、統一度量衡等。自由大憲章是對王權的限定,國王如違背之,由25名貴族組成委員會有權對國王使用武力。自由大憲章後來成為近代資產階級建立法治的重要依據之一。

英國憲法憲法組成

英國不是成文法國家,沒有統一的憲法典,一般認為1215年《大憲章》是英國憲法最早的組成部分。

英國憲法成文法

憲法性法律文件
⑴標誌着英國憲法產生的憲法性法律:
①《人身保護法》:
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簽署批准。全文20條,約4,000字,主要內容是:除叛國犯、重罪犯,以及戰時或遇緊急狀態外,非經法院簽發的寫明緣由的逮捕證,不得對任何人實行逮捕和羈押;已依法逮捕者應根據里程遠近,定期移送法院審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後,應於兩日內做出釋放、逮捕或取保開釋的決定;經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法院可簽發人身保護狀,着令逮捕機關或人員説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釋的人犯;英格蘭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區拘禁。
②《權利法案》:
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國會提出的該法案,全文13條,約800字。其內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權,確立議會至上的資產階級憲法原則。同時,第5條規定了請願權;第8、9條規定了議員的權利和自由;第10條規定了免受酷刑的權利等公民權利。
③《王位繼承法》:
1700年制定,1701年頒佈,旨在通過規定王位繼承問題,保證資產階級的權利和自由,實現資產階級對王權的控制。
⑵英國憲法變遷時期的重要的憲法性法律:
①完善議會制度:
1911年《議會法》規定“上議院與下議院關聯之職權”,而其實質是通過該法進一步削弱和限制議會上議院的權力,使上議院喪失了對下議院通過的一切決議的否決權,而只有延擱權。而1949年《議會法》又對延擱權進行了進一步的剝削和限制。
②改革選舉制度:
第一,1918年《國民參政法》,是第一部選舉法,全文5章47條25,000字。分別規定了選舉權、登記、選舉方式及費用、議員名額、通則,放寬了對選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賦予部分婦女以選舉權。
第二,1928年《國民參政(男女平等)法》,對上法修正,使婦女獲得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廢除前兩法的有產者和大學生的複數投票權,統一了參加全國選舉和地方選舉的選民資格。
③規範英國與自治領關係的法律:
1931年《威斯敏斯特條例》等。

英國憲法判例法

英國法院特別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某些案例的判決和解釋。

英國憲法習慣法

大多數是在立憲政治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經法院承認的憲法性法律規則。如關於國王的“國王統而不治”、“國王不能為非”;關於首相自行組閣等憲法的慣例。

英國憲法保守主義

保守主義思想在英國可謂源遠流長,它幾乎是伴隨着英國國家的產生出現。但是直到18世紀後期作為對法國大革命的一種近乎本能的反應,才真正的由英國人埃德蒙·柏克把保守主義思想理論化。但即使在此之前保守主義就不斷的對英國憲法不斷施加着影響。 只是這種影響是一種自發的和無意識的過程,是作為英國人民族性格的一種體現。而真正的把保守主義與有英國憲法緊密的聯繫在一起是因為兩方面的因素的出現。其一、保守黨的誕生,這是保守主義政治上成熟的標誌。保守主義因而能夠直接對英國憲法施加影響,左右英國憲法的發展趨勢。其二、柏克的保守主義理論的出現,反映了保守主義在理論上的成熟。保守主義為英國人的文化傳統,為充滿保守主義性格的英國憲法的運行和維護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一、保守黨是英國憲法保守主義特性的直接動因。保守黨是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前後由託利黨轉變而來的新型政黨。託利黨產生於光榮革命前後,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政黨之一。託利黨從誕生伊始就是作為維護國王和土地貴族即得利益的政黨。因此,這個政黨便天然的帶有濃厚的保守性。但是託利黨只能説是一個保守的政黨,和近現代意義上的保守主義政黨不同。保守主義理論的創始人柏克是輝格黨人,但是他的保守主義思想卻被一部分托利黨人接受並加以發揮。因而保守黨一方面很自然的繼承了託利黨的保守性,另一方面又拋棄了託利黨單純保守的態度,轉而實行積極靈活的政策,使得保守黨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保守主義政黨。
在近現代政治實踐中,政黨發揮了重要作用。政黨特別是執政黨通過自己的政治活動,把自己的意志反映在憲法之中,從而影響憲法的制定和運行。英國保守黨可以説是世界上力量最強大的保守主義政黨,同時也是英國力量最強大的政黨。從英國開始政黨政治以來,保守黨就一直左右着英國政局的發展。它的執政時間幾乎佔有三分之二。尤其在二十世紀以來,保守黨的優勢更加明顯 .長期的執政的優勢使得保守黨可以使英國憲法按照自己的意願來發展,就是在處於在野黨地位時,也是影響英國憲政發展的重要力量。英國的憲政改革,正是在保守黨的直接作用下而得以進行。
第二、公民的保守主義信念是英國憲法保守主義特性的主要保障。法律、只有被人們所理解時,人們才會自覺的遵守並維護它。英國憲法沿着保守主義的道路已經走了數百年,至今仍然充滿了旺盛的生命力,這僅依靠保守黨的力量遠遠不夠。究其原因,整個英國都是一個保守的國度,保守性是英國人民的民族性。保守主義理論家休。塞西爾就指出“如果説這種情緒(守舊的情緒)甚至現在仍然是強烈的,那麼它在中世紀就是壓倒一切的了。……守舊思想好像尼羅河那樣發源於一個無法確定其面積大小的浩瀚的湖泊,誰的眼睛都無法看到它的邊緣。” 正是在這樣一個保守的國度裏,充滿了保守主義特性的英國憲法才能夠長盛不衰。當某些事件或者個人有可能改變保守性的憲法的時候,英國人便會自發的起來維護自己的憲法。如同在法國大革命時期,維護本國的傳統制度,抵制激進主義便成為大多數英國人的共識。

英國憲法尊重傳統

“傳統”,《辭海》上解作“歷史流傳下來的思想、文化、道德、風俗、藝術、制度,以及行為方式等。”傳統是歷史的產物,但是傳統又不同於歷史。傳統不僅僅只是揭示人們過去行為的一貫方式,更重要的是,傳統會對人們的社會行為有強烈的影響和控制作用。
保守主義是在與激進主義者論戰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保守一詞僅從字面上解釋就是對傳統的尊重和保持。保守主義儘管在理論上有較大分歧,但是在對傳統的尊重這一點上總是能夠達成一致。就像有學者所説“不管其形成的方式如何,……對保守主義來説都沒有什麼太大的區別,維護既成的‘傳統’,這就足夠了。” 保守主義者對人的理性有一種與生俱來的恐懼。出於對理性的不信任,他們認為僅僅依靠人的理性,無論構想得是多麼的完美,都是不可靠的。任何事物都是一個在歷史進程中不斷糾錯與改進以臻至完善的過程。保守主義的鼻祖柏克就認為:“個人是愚蠢的,羣眾當未經審慎考慮而行事,一時也是愚蠢的;但人類是聰明的,而且,倘能給他們以時日,人類作為一個物種一向是正確行事的。” 在國家制度上尤為如此。在他們看來,國家不是依靠個人理性設計出來的,國家制度是一個成長的過程。政治體制的權威並不是因為它本身的存在,它是一個隨着歷史的發展逐漸積累的過程。權威只能在歷史中被逐步賦予。如同柏克所説:“我國的政體是約定俗成的體制;這種體制的唯一權威性就在於它的存在源遠流長。……約定俗成是一切權柄中最堅實的,不僅對財產是如此,而且對保障該財產的權利,對政府,也是如此。”
尊重傳統,一方面是英國憲法的效力源泉。英國的憲法並不具有至上性,英國有的只是議會至上。英國憲法是一部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其中包括為數眾多的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以及憲法判例。這些以普通法律,政治習慣等方式表達出來的憲法與普通的法律和政治習慣雖然在表現形式上並沒有區別,但是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卻有相當大的差異。英國憲法不但具有通常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超出一般法律的憲法性效力。它們高度穩定,一些著名的憲法性法律,如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等,歷經數百年還一直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其神聖性遠非普通的法律可比,甚至連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典也望塵莫及。而這種獨特的狀況恰恰是來自於對傳統極端尊重的信念。
首先、英國的憲法性法律的權威來自於保守主義。英國憲法採用的是柔性修改方式。因此英國的憲法性法律在修改程序上與普通法律無異,但是這並不意味着英國的憲法性法律會變動頻繁。實際上英國的憲法性法律有相當高的穩定性,要對英國的憲法性法律修改的難度並不在那些規定了嚴格修憲程序的剛性憲法國家之下。1832年英國的第一次議會改革,輝格黨首相羅素三次提交改革議案,並且一度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才通過了一部改革力度有限的《議會法》。儘管如此,托利黨人仍不滿意,斷言它“將推翻等級制度和財產的所有天賦權利。” 這種修改的困難性並不是因為這些法律本身是憲法性的而不能隨便修改。英國人把這些法律看作是歷史事件的結果。每一部憲法性法律都是一個時期歷史經驗的總結。議會的作用只是把歷史事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記錄而已。這些事件是來自於歷史選擇的結果,它的意義也正在它的歷史性。在保守主義者看來,正因為它是歷史的,所以它也不容改變的。憲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的不同點就在於此:普通法律的權威是因為它是由議會制定的有強制力文件,而憲法性法律的權威是來自於文件所確認的事實本身,不僅僅是因為它是議會制定的法律文件。就像著名英國憲法學家詹寧斯所説“使威廉和瑪麗而非詹姆士二世或自命為詹姆士三世的那個人成為君主的,是經革命承認的事實,而不是先前存在的一紙法則。”
其次、保守主義信念保證了英國憲法慣例的效力。憲法慣例作為憲法的一種表現形式,無論是在成文憲法國家還是不成文憲法國家中都會存在。憲法慣例只是人們在憲政實踐中的一種通常做法。雖然對慣例的違反會帶來嚴重的政治危機,因而都一般被各方所遵守。但是畢竟它的效力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所以憲法慣例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重要程度上都在各國憲法中都不佔主要的地位。英國卻恰恰相反。英國寧願把許多重要的憲法問題交與慣例而不是法律去調整,如英國的虛君制,責任內閣制等等。英國的憲法慣例得到普遍遵守原因也在於對傳統的尊重。慣例是歷史上長期形成的做法,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是英國人尊重這些歷史形成的習慣,並把其視為理所當然,把它作為憲法當然的一部分。而任意改變這些習慣的做法都會冒極大的政治風險。
尊重傳統的另一方面是帶來了英國憲法形式上的穩定性。因為傳統的原因,為了使變化更容易被接受,英國的政治革新一般都會打着復古的招牌。休。塞西爾指出“把政體結構的改變説成好像就是維護和恢復某種更古老和更純粹的傳統,這種做法在我國的全部歷史上一直保持不變,並且在目前的各種爭論中都可以看到。” 這種做法在一方面使得英國許多古老的機構都得以保存下來,並且逐漸演變成為現代的國家機構,在政治制度上沒有明顯的斷層。如英國的內閣便可追溯到中世紀的御前會議,其兩黨制也有三百多年曆史。對此、西歐歷史學家哈勒維評論説“英國是供憲政考古的博物館,這裏積聚了以往歲月的陳物遺蹟。” 英國國家機構的這種清晰傳承使得憲法保持着形式上的相對穩定性。這樣做的另一個後果是使英國憲法的內容與形式脱節。“舊瓶盛新酒”,“換湯不換藥”是英國這種特性的寫照。英國的很多機構已隨着時間的流失喪失或者改變了它的原有功能。但是英國人並不急於把其廢除,仍然還保留着原有的形式。英國的樞密院原來曾是英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構,但是光榮革命後,樞密院的權力不斷下降,早已成為一個無足輕重的榮譽機構。現在的樞密院只剩下形式上的權力,但是英國人並沒有廢除這個機構,英國內閣的重要文件都要以樞密院的名義發出。同樣,今天的英國女王已是一個名副其實的虛君,但是僅從法律上看,英國的國王還是擁有巨大的權力。

英國憲法緩慢變革

保守主義尊重傳統,但是這並不意味着保守主義者反對任何變化。實際上保守主義者反對那種毫無變化的僵硬狀態。他們認為“這個整體在任何時候都不是老年的、中年的、或青年的,而是處在經久不變的狀況之中;它在不斷凋零、衰敗、更新和進步的多變歷程中前進。” 但是保守主義的變革是一種有條件的變革。這種變革方式是逐步的而緩慢的過程。正如柏克所説:“但即使在這種極端的情況下,變化也只能侷限於有毛病的部分,侷限於有必要改動的部分;就連在這種時候,也只能在不會瓦解國家與政治整體的條件下進行,目標是從原有的社會因素中創建新的國家秩序。” 變化是漸進的,必須立足於傳統之上,是經過長期反覆試驗的過程。保持社會的連續性是變革的首要着眼點。保守主義者把整個社會和國家看成是統一的有機體。如同生物有機體的變化一樣,它是逐漸成長的。這種變革不能與既有的東西截然的分開,是以歷史為基礎的連續的變化的過程。柏克這樣説到“由於我們在國家行為中以及在改善的事物中保持了自然的方法,我們決不是全新的;就我們所保留的東西來説,我們決不是完全陳舊的。”
強調發展的漸進性和連續性的特點對英國憲法的發展道路上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首先、英國在憲政發展的道路上選擇了改良的方式。世界各國的憲政發展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革命,另一種是改良。改良是漸進性的必然選擇。它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改良要求有所發展。改良並不反對變化,相反它首先提出的就是發展性。在社會需要變革的時候,保守主義者毫不猶豫的推動了社會的改革。正如柏克所説“如果我們不想陷入形而上學的詭辯迷津之中去,那麼,就遠不是不可以把按常規辦事與隨機應變、把我國政府制度中神聖繼承原則與在緊急關頭(指光榮革命)有變化地運用這種原則調和起來。” 在另一方面,改良又要求必要的妥協。改良所要求的發展又是漸進的過程,它是在穩定的基礎上的變革。而妥協是保證政治穩定的一劑良藥。英國人對妥協的技藝可以説是頗為嫺熟。無論是保守黨與自由黨之間,還是國王與議會之間,雙方既不斷的鬥爭,在關鍵時刻又能夠作出必要的妥協。因此英國總是能夠妥善的解決歷史上的憲政危機。這也是為什麼在光榮革命時議會放棄革命而寧願採用宮廷政變的原因。英國憲法學家詹寧斯就説到“英國的憲政史表明它是一種為滿足不斷變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對機構加以發展和修正的持續實驗的過程。”
其次、英國憲政發展上有很強的連續性。保守主義非常強調社會發展的連續性,而事實上英國憲政也正循着這一原則進行。自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以來,英國本土就沒有發生過戰爭和大規模的社會動亂。三百餘年裏英國的憲政傳統就一直未曾中斷,這是世界各國曆史上所罕見。英國的各種機構和制度都是經過長期的發展變化而來,中間既沒有中斷,也不是一蹴而就。如英國內閣,最早可以追溯至中世紀在大會議中設立的小會議,亨利三世又把小會議改為常務會議,到了亨利六世時又由常務會議分化出樞密院,至查理二世時又在樞密院中設立了行政委員會,最後由行政委員會轉化為內閣。因此,英國的政治制度顯示出了極強的連續性。整個制度的發展是一系列事件的總和,就像一張連接緊密的網,不能把其從中割裂。英國學者符禮門談到這一點時説到:“在過去1400年間,英吉利人民的民族生活,雖則時受外族蹂躪,仍未曾有一日中斷。……大凡每有一步進展,這一步只是前一步的推升;大凡每有一次改革,這一次改革並不要完全施行新法,卻不過推陳出新。”

英國憲法經驗主義

經驗主義是相對於唯理主義的一種哲學觀,經驗主義認為“沒有與生俱來的真理:一切知識都發源於感官知覺或經驗,因此,所謂必然的命題根本不是必然或絕對確實的,只能給人以或然的知識。” 經驗主義否認抽象理論的作用,對建立所謂的理論體系不屑一顧。他們強調經驗在知識積累過程中的作用,指出真理是在不斷的實踐中而得到揭示。英國是經驗主義的大本營,世界上著名的經驗主義哲學家,如培根、霍布斯、洛克、貝克萊、休謨等都是英國人。保守主義在哲學基礎上都是經驗主義的。保守主義者們都以經驗主義作為其政治實踐的指導。保守主義也是經驗主義哲學在政治實踐中的反映,它的一切特性,包括尊重傳統、漸進性、連續性等,都建立在經驗主義哲學基礎之上。
經驗主義促成了保守主義的理論體系方面的特殊性。嚴格的來説,保守主義從來就不是一種系統的理論體系。它的創始人柏克也從沒有打算把其理論化,柏克的保守主義思想是散佈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之中,而由後人總結出來的。因此,人們使用保守主義這個詞僅僅是因為“這個框架能夠適合絕大多數各種各樣的保守主義者捍衞的絕大多數的各種各樣的原則。” 保守主義本身缺少理論性,它同樣也蔑視理論。保守主義者們對意識形態懷有一種天生的敵意。當代英國保守主義政治家伊恩。吉爾摩就宣稱,沒有什麼比意識形態更易引起分裂的東西了,既然分裂應當避免,也就應當避免意識形態。英國自由黨首相勞合。喬治曾諷刺保守黨“是沒有意識形態的黨”。但是正因為沒有意識形態的束縛,保守主義才更具有靈活性。這種靈活性的特點使得英國憲法能夠更好的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加以調整,因而與其他國家的憲法相比,它具有更強的適應性。
首先、英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模糊性。世界各國的憲法一般都有一個指導本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如我國憲法的指導原則是四項基本原則,美國的憲法原則是三權分立和聯邦制。而無論是制憲、行憲還是護憲,都必須在這個基本原則之下進行。確立憲法的基本原則固然有其積極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也侷限了憲法的適應性。如果社會發展或政治實踐超出了這個原則,那麼就不是僅通過正常的方式,如憲法解釋、憲法修改等手段所能夠調整和解決的,必須重新制定憲法。這樣憲法在適應性上就有所欠缺。英國憲法缺少一個系統的理論體系的特徵,從另一個方面説,帶給了英國憲法的高度適應性。英國憲法不必受那些抽象的意識形態的束縛,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隨時改變憲法的具體內容,拋棄那些不合時宜的東西,這樣英國憲法能夠更好的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保持憲法的穩定性。
其次、英國的分權不明顯。近代意義上的分權原則雖然是由英國人洛克首先闡述的,但是嚴格的分權原則從來沒有在英國的憲法上得到過貫徹。實際上英國人對分權並不是很感興趣。詹寧斯的話頗有代表性,“我們也不應認為權力分立本身就是自由的基礎,……是民主而不僅僅是分權維護了英國的自由。” 他們所強調的是一種混合的權力觀。這種權力觀對三種國家權力不做嚴格的劃分,三種國家權力的配置根據實際情況不斷的調整。英國自光榮革命以來,伴隨着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到壟斷階段,議會的權力也經歷了由膨脹到衰落的過程。也正是這種靈活性的姿態加強了英國憲法的穩定性和適應性。
第三、不成文的憲法結構。構建一部完善的成文憲法典,是當代立憲的潮流。但是英國人從經驗主義的觀點出發,對制定成文憲法的作用感到懷疑。詹寧斯在談到這一點時説“任何人都可以草擬一部憲法,但只有在與政府有關者可能遵守它的時候,它才能成為憲法;如果他們不遵守它,那它就不是什麼法。” 英國人仍然自豪的堅持着不成文的憲法形式。這種立憲方式可以及時的把進步成果用法律的形式鞏固下來,並很方便的加以改變。而英國曆史上唯一的一次成文立憲的實驗(《政府約法》)最終以獨裁統治而告終,更加堅定了英國人走不成文憲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