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妨害藥品管理罪

鎖定
妨害藥品管理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妨害藥品管理罪
施行日期
2021年3月1日 [1] 
刑法條文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 [1] 
條    文
法釋〔2021〕2號 [1] 

妨害藥品管理罪刑法條文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 

妨害藥品管理罪罪名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並予以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