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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

(天主教神學用語)

鎖定
亦譯“免罪”。天主教神學聖事論用語和教會法用語。源於拉丁文 indulgentia,意為“仁慈”或“寬免”。指來自教會寶庫的賜贈,給予已經獲得罪赦的信友免除全部(全大赦)或部分(限大赦)暫罰的特殊恩典。
中文名
大赦
外文名
Indulgence
別    名
免罪
類    型
天主教神學用語

大赦內容解讀

天主教神學中,指通過告解聖事被寬恕後,教會免除由罪而招致的“暫罰”(包括現世的和煉獄中的)。認為基督(天主)功德無量,聖母及聖徒也積有許多“善功”,除補贖自己罪過以外尚餘很多,積累起來成為教會的“功庫”,教會有權決定在罪人完成一定條件後,從功庫中支取一些功德以抵償罪罰之債。主教有權免除部分暫罰。免除全部罪罰之權則在教宗。為獲取大赦,信友必須滿全教會規定為得到該大赦所當盡的義務。

大赦大赦原則

大赦建立的原則是代贖觀,以及諸聖徒相通及所有基督徒在基督內團結。羅馬天主教頒贈大赦始於11世紀,規定:凡捐助隱修院者,可以減少一天嚴齋的補贖。之後,其他為獲取大赦的條件相繼出現,如捐贈聖堂、學校、醫院、朝聖等等。在各種大赦之中最著名的為十字軍大赦。1095年,教宗烏爾班二世規定:凡為了保衞耶路撒冷教會的緣故(不為求取自身的光榮)參與十字軍者,可以抵銷所有的罪罰(暫罰)。其後,大赦的贈予擴展到資助十字軍東征的人士。

大赦發展歷史

14世紀以來,這類寬免暫罰的方式,逐漸演變成以出售贖罪券的方式來進行。曾為宗教改革家強烈反對。馬丁·路徳為反對在德國境內兜售贖罪券而發表的《九十五條論綱》成為宗教改革的導火線。1562年特蘭託會議提出廢止售賣贖罪券的決議,教宗庇護五世於1567年批准,但免罪的原則仍繼續保持不變。經過梵二會議的革新,羅馬天主教謹慎使用大赦權。《天主教會法典》995條第一項規定:“除教會最高權力外,只有法律承認擁有此權者,或教宗授給此權者,得施放大赦。”第二項規定:“除聖座明文授權者外,教宗以下任何權力,均不得將施放大赦之權委託於他人。 [1] 
參考資料
  • 1.    丁光訓、金魯賢.《基督教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