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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丞

鎖定
大理寺丞在北齊時為七品,隋時為正七品下。唐時為從六品上。北宋初為寄祿官元豐改制後為正八品職事官。明初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為正五品。清初滿員正四品、漢員正六品,順治十六年並定為正六品。
中文名
大理丞
釋    義
官名
朝    代
北齊
官    品
七品

目錄

大理丞歷史沿革

晉武帝時始為廷尉置丞。南朝沿置。北魏亦置。北齊以大理寺為署名,於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外置大理寺丞,為大理寺卿的佐官。原只一人,隋初為二人,煬帝改為勾檢官,增至六人,分判獄事。唐又為大理丞,員額六人,秩從六品 [1]  。丞之職在正刑之輕重。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項事務。唐時規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門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複審。每位寺丞複審完畢的案件,要會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畫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見,也要在畫押時寫明。丞斷罪後,須經大理寺正審核。宋初仍設,後漸以他官兼。元豐官制行,以推丞斷丞代原丞。明代自大理寺少卿以下的大理寺丞、大理寺正等官都分左右兩職,其用意在便於分區任事和互相稽查。大理寺丞正五品,其地位高於大理寺正(正六品)。清代以左右丞分掌左右二寺。 [1] 
參考資料
  • 1.    俞鹿年.中國官制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2: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