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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税
鎖定
大氣污染税是對廢氣的排放所徵收的税。
- 中文名
- 大氣污染税
- 外文名
- Atmospheric pollution tax
- 含 義
- 對廢氣的排放所徵收的税
- 分 類
- 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
大氣污染税主要內容
二氧化硫税是對排放到空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徵收的一種税。1972年美國率先開徵此税,美國税法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到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分別課税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產者安裝污染控制設備,同時轉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此外,瑞典、荷蘭、挪威、日本、德國等也開徵了二氧化硫税。其中,瑞典於1991年1月開徵二氧化硫税,該税是根據石油、煤炭的含硫量來徵收的。
二氧化碳税是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徵收的一種環境税。二氧化碳是造成地球温室效應的重要原因,徵收此税的目的是減少各種燃料的使用,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芬蘭率先開徵二氧化碳税,隨後瑞典、挪威和丹麥也相繼開徵。瑞典於1991年開始徵收此税,對石油、煤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油和國內航空燃料進行徵税。
大氣污染税開證建議
目前我國城市的大氣污染源主要是煤煙型污染和機動車污染,其中的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SO2 )和氮氧化物(NOx ),而且SO2 和NOx 又是造成酸雨和氣候變暖的“元兇”,所以筆者建議首先開徵二氧化硫税和氮氧化物税。這兩種税開徵後,排污費中的SO2 和NOx 收費相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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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二氧化硫(SO2 )税的徵收情況建議如下:
課税對象:排放SO2 的行為。
納税人:所有向大氣排放SO2 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工業、商業、服務業)和個人。
計税依據:對使用煤炭和石油為燃料的企事業單位,按SO2 的實際排放量計徵。有監測數據的按實際監測值計徵;難以確定實際排放量的,可根據納税人的設備生產能力或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對以煤炭或石油為燃料的個人則應以實際購買量為計税依據。對使用汽油、柴油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計税依據應當是其實際購買量。
徵收:對使用煤炭或石油作燃料的企業徵收SO2 税應放在排放環節,由環境監察部門代徵。對個人及使用汽油、柴油的企事業單位的徵收環節應該是在銷售環節,由所使用能源的相應銷售部門代扣代繳。
基於操作成本及可操作性等因素的考慮,SO2 税可以先對使用煤炭、石油燃料的企業實行,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暫不徵收。
對氮氧化物NOx 税的徵收情況建議如下:
課税對象:排放NOx 的行為。
納税人:燃煤鍋爐的使用單位和機動車的所有者。
計税依據:NOx 的實際排放量。
税率:參照SO2 税税率。
徵收:委託環境監察部門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