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增值税電子發票

鎖定
增值税電子發票,電子發票的一種,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開展增值税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非試點地區,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税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這些地區開出的增值税電子專用發票,全國範圍內皆可接收使用。2021年1月21日起,在其餘地區的新辦納税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 [1] 
中文名
增值税電子發票
分    類
電子發票的一種
推行時間
2015年12月1日

增值税電子發票推行歷史

2015年07月20日,國家税務總局決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開展增值税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 [2]  ,試點地區納税人已實現使用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 [3] 
國家税務總局2015年11月26日 [4]  發佈《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 [4]  ),決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推行 [3] 
非試點地區,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 [3] 

增值税電子發票編碼規則

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為: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11代表電子增值税普通發票)。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3] 
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税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税普通發票相同 [3] 

增值税電子發票電子發票種類

電子發票分為在增值税電子專用發票和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