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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鎖定
2015年11月26日,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發佈《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該《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機關
國家税務總局
文    號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
發佈時間
2015年11月26日
施行時間
2015年12月1日

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文件目的

2015年11月26日,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發佈《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1]  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税收現代化建設需要,税務總局在增值税發票系統升級版基礎上,組織開發了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經過前期試點,系統運行平穩,具備了全國推行的條件。為了滿足納税人開具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的需求。

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文件內容

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
一、推行通過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對降低納税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營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環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通過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1。
三、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税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税普通發票相同。
四、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11代表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區已使用電子發票的增值税納税人,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係統對接技術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有關係統技術方案見附件2。
六、各地税務機關要做好納税人的宣傳組織工作,重點做好開票量較大的行業如電商、電信、快遞、公用事業等行業增值税電子發票推行工作。
七、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票樣)(略)
2.增值税電子發票系統技術方案(略) [1] 
國家税務總局
2015年11月26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