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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收

鎖定
土地税收指國家以土地為徵税對象,憑藉政治權力,運用法律手段,從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固定地、無償地、強制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種税收。具體來説土地税收是以土地或者土地改良物的財產價值或財產收益或自然增值為徵税對象。 [1] 
中文名
土地税收
外文名
land revenue
適用領域
土地、國家、税務
所屬學科
地質學
税收學

土地税收特點介紹

1、土地税收是税收中最悠久的税種。在古代,最主要的生產事業就是利用土地進行農業耕種,税收首先在農地上產生,由於工商業還沒有發展起來,有收入能成為税收對象的幾乎只有農業。
2、土地税收以土地制度為基礎。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因土地制度不同,土地税收的性質、徵收方式和辦法也不一樣。一般來説,土地税的本質是財產税、收益税或者所得税。因此,土地税的徵收往往以宗地價格為依據,或者以能反映土地價值大小的其他標準為依據。
3、土地税税源穩定。由於土地具有位置的固定性和永續利用的特性,因此,土地作為徵税客體,税源比較穩定。
4、土地税收在特定的情況下可能轉嫁。許多生產用地,如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工商業用地以及用於房屋出租的地基等,他們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將所負擔的土地税轉嫁給他人。轉嫁的多少,取決於當時當地的政治經濟環境和地主所運用的轉嫁手段。

土地税收功能

1、防止地價上漲過快,抑制土地投機。地價上漲過快的基本原因是土地供不應求。土地税收政策應當以抑制土地需求、增加土地供給為目標。但對不同的用地需求應當區別對待。
2、引導土地利用方向,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税收是一種經濟槓桿,通過土地税收政策的變化,可以實現引導土地利用方向的目的。對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向確定不同的税率,徵税的壓力會促使土地經營者調整土地利用方向。而徵收荒地税和空地税會驅使土地佔用者集約和節約利用土地。
3、調節土地收益分配,促進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在徵收土地税收的過程中實行差別税率,可以將一些地區或部門較高的級差地租收歸國家,然後再以各種形式(扶貧、貸款、投資等)分配給需要特別支持的地區或者部門,以促進國民經濟各地區和部門之間的平衡協調發展。
4、保障財政收入,籌集公共設施建設資金。土地税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同時土地税收作為一種良好的穩定税源,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土地税收的徵管,中國曆來所進行的大規模的地籍調查,基本上都是以徵收土地税服務的。

土地税收分類

1、財產税式的土地税
(1)從量式土地税 ①按土地面積徵收;②按土地面積結合土地等級徵税
(2)從價式土地税
2、所得税式土地税
(1)按總收益徵税
(2)按純收益徵税
(3)按估定收益徵税
(4)按租賃價格徵税

土地税收中國現行税制

我國直接將房產和地產做為徵税對象的税種包括:土地增值税耕地佔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房產税、契税(土地)等,共有14種税收。
城鎮土地使用税
凡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不論是歸國家所有,還是屬於國家集體所有,都是土地使用税的徵税對象。納税人是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其計税依據是納税人實際佔有的土地面積,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 [2]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意義是:有利於抑制房地產投機,加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防止國有土地收益流失;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有利於完善税制。
土地增值税的納税人是有償轉讓我國境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並取得收益的單位和個人。
土地增值税的徵税範圍包括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的行為,不包括繼承、贈與等沒有取得收入的房地產轉讓行為。
土地增值税的計税依據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即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3] 
房產税
屬於財產税,是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房產為課税對象,按照房屋計税價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產權所與人徵收的一種税。
國務院於1986年頒佈的《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房產税的納税人;房屋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則其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税人。房地產税採用比例税率:一是按房產原值減除10%-20%後的餘額計徵,税率為1.2%;二是按房產出租的租金計徵,税率為12%。
耕地佔用税
是國家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
2007年12月國務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國耕地佔用税暫行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宣佈廢止1987年4月1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暫行條例》。
新的《耕地佔用税暫行條例》規定:耕地佔用税的納税人是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耕地佔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税額一次性徵收。
契税
契税,是指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議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徵收的一種税。契税是一個古老的税種。新中國成立以後頒佈的第一個《契税暫行條例》規定:“凡土地、房屋之買賣、典當、贈與和交換,均應憑土地、房屋的產權證明,在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時,由產權承受人繳納契税。”之後,契税法律制度不斷修訂和調整。1997年7月7日,國務院頒佈並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契税暫行條例》),同年10月28日,財政部印發《契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又陸續發佈了一些有關契税的規定、辦法,這些構成了我國契税法律制度。 [4] 
參考資料
  • 1.    畢寶德.土地經濟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
  • 2.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1993》
  • 4.    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經濟法基礎: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年:1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