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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制度

鎖定
現行土地制度,是指涉及土地權屬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權屬流通的法律制度,還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這裏所説土地權屬不僅指土地的所有權制度,還包括土地的使用權制度,相應地,土地權屬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流通制度。除此之外,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國家還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
中文名
土地權屬制度
外文名
Land ownership system
包    括
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土地權屬制度制度介紹

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權制度。
現行的土地所有權制度與國家推行的社會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適應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

土地權屬制度使用權制度

土地使用權制度,應視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權性質而定。一般情況下,農民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無償的。不僅如此,由於歷史原因引起的非農業人口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是無償的,比如宅基地。對於國有土地來説,除了法律規定的無償使用者外,中國公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都是有償的。

土地權屬制度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更清楚,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土地權屬制度相關內容

土地所有權的公與私問題
一個國有或集體企業的老闆,無需為企業的虧損或破產承擔任何實際意義上的責任。這是在同等條件下公有制企業無法與私營企業競爭的原因所在。
集體土地被徵用變為國有土地之後,政府如果未能很快將其使用權出讓,接下來就是該幅土地的荒蕪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降低(如水土流失或被固體或液體廢棄物污染),這是因為沒有具體的使用人,導致土地管理者的缺位(形式上是政府機關但實際上不存在)。“土地不屬於農民,農民當然沒有理由去珍惜它。也就是説,有能力珍惜土地的人沒有權利,有權利珍惜它的人沒有能力。農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一定比國家向農民出租土地的效率低嗎?我們相信每個人會更珍惜自己的東西,絕大多數人會珍惜自己的土地。但國家做不到這一點,不可能非常珍惜地使用土地。由於種種原因,國家沒有能力管好這麼多土地。中國生態環境的惡化,特別是荒漠化問題説明,國家獨佔了所有土地,卻沒有能力來兼顧、來管理。”
在一個主權國家中,無論某塊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或者歸個人,它都不可能被權利人置於這個國家的主權管轄之外。説到底,這些土地最終的所有權都歸國家,作為具體所有人的集體或個人只不過是這個國家土地法律意義上的所有人罷了。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實質上並不影響政府對土地使用的管理。
土地的公有與地上建築的私有問題
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
國家法律又承認建築物可以由自然人也即私人所有。這些私有的建築不可能成為空中樓閣,它必須建立在現實的土地之上。也就是説,私有的建築所佔有的土地必然是公有的,房屋主人所擁有的只能是該處房屋佔有土地的使用權。土地與其上的房屋只能作為一個整體,而房屋和土地卻可以分別為不同的主體所擁有。這樣,必然帶來難以調和的矛盾。
①、日益顯現的舊城區拆遷矛盾
②、未申請繼續使用土地的房屋存廢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法律規定居住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年限最長是七十年。也就是説,居民所購買或建造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權總有一天要期滿。如果是單獨建設房屋,房主到期未申請繼續使用房屋所在國有土地時,國家可以採取強制力予以拆除;如果,房屋是在小區居住樓羣中的單元房,這塊土地使用期限屆滿的情況下,有人申請而有人未申請繼續使用土地的情況下,對未申請繼續使用土地的房屋或其主人怎麼辦?能拆除嗎?不能。能沒收嗎?恐怕也不能。
國有土地的公民有償使用問題
國有土地的公民有償使用,基於國有土地的有償使用法律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均有規定。土地有償使用法律制度,有助於使用人珍惜土地,可以避免土地資源浪費。
這種規定只應適用於法人或具有經營目的的個人。對於僅僅用於滿足公民居住的公民也採取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則顯得非常荒唐。

土地權屬制度流通制度

土地權屬流通制度指的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法律制度。因為我國土地所有權形式採取的是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也只能發生在這兩個權利主體之間;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則可發生於各種主體之間,包括國家、法人單位和作為自然人的個人。

土地權屬制度轉移制度

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亦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該條還規定了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
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強制性和單向性,即只能由國家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而不能反過來。法律直接規定了國家對被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土地的集體所有者在其土地被國家徵用時與國家討價還價的權利也隨之喪失。

土地權屬制度濫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均規定了國家對農業集體土地的徵用制度。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具有相似性,但並非同一概念。兩者的相似性,在於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都是國家以公權力強制地對他人的土地權利予以剝奪,使得他人的土地權利因徵收或徵用而消滅或終止。一般認為,土地徵收為國家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權力,以補償為條件,強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徵收而消滅。如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並不消滅,則不能謂之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