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土地原價税

鎖定
土地原價税分為土地原價税和土地增值税。前者按土地的本身價格(不包括土地改良物價格)課徵;後者按土地價格增加的數額課徵。
中文名
土地原價税
值    税
土地定期增值税
演    變
2000多年
改名時間
1949年

土地原價税簡介

土地增值税又分為土地轉移增值税和土地定期增值税。前者在土地價格的部分課徵;後者在土地所有權沒有轉移的件下,按一定時期內土地價格增加部分課徵。1949年以前,中國的土地税一般稱為“田賦”,即以農村土地為對象課徵的税。始於魯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税畝”,即開始實行按土地面積(畝)徵收賦税。經過2000多年的演變,到中華民國時期,才將對土地所徵的各種税收統稱為“田賦”。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規定向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農業税

土地原價税與地產税區別

對城市土地的課税,在中國一般稱為“地產税”或“土地使用税”,屬於財產税類型的土地税或資源佔用税類型的土地税。1930年中華民國政府公佈土地法,曾規定在部分城市開徵地税和土地增值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地產税被列入《全國税收實施要則》,後來與房產税合併改成“城市房地產税”。1973年對企業徵收的部分併入工商税後,城市房地產税只對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有房產的個人和涉外企業徵收。1984年在國有企業進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時頒佈《土地使用税條例(草案)》,規定保留税種,暫緩徵收。將原地產税改為土地使用税,是因為中國實行城市土地國有制,企業、單位和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而無土地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買賣土地,所以不使用地產和地產税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