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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

鎖定
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是由各成員國官方組織參與、並經國際奧委會認可的世界性警察體育組織。其主要任務之一是推動促進世界各大洲的警察體育運動。此外,根據賽事安排,每年都舉辦各類世界警察體育錦標賽,包括田徑(越野馬拉松鐵人三項等)、柔道自行車射擊足球及其他與警察職業相關的運動項目。上述各類錦標賽為深化各國警察體育文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世界各國警察同行相互之間交流經驗和建立友誼搭建了平台。 [1] 
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還致力於加強世界各國及地區的警察組織之間的友好往來及合作關係,已與歐洲警察體育聯合會(USPE)、阿拉伯警察體育聯合會(APSF)等合作,可以共享相互之間的賽事,給運動員提供更多機會參加不同地域和組織舉辦的比賽。
中文名
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
外文名
USIP
總部地點
法國巴黎
成立時間
1990年5月23日
中國代表
中國前衞體育協會

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發展歷程

1990年5月,來自世界上43個國家的代表在巴黎召開會議,決定成立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創始國包括阿爾及利亞、沙特阿拉伯、阿根廷、巴林、比利時、丹麥、中國、埃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西班牙、法國、芬蘭、希臘、荷蘭、匈牙利、伊拉克、愛爾蘭、冰島、意大利、約旦、科威特、黎巴嫩、盧森堡、利比亞、摩洛哥、毛里塔尼亞、也門(北)、挪威、阿曼、巴勒斯坦、葡萄牙、摩納哥、卡塔爾、英國、索馬里、蘇丹、也門(南)、瑞典、瑞士、敍利亞、前捷克斯洛伐克、突尼斯和蘇聯。
“國際警體聯”於1991年在匈牙利舉辦了首屆國際警察體育五項比賽,1995年由中國公安部承辦,在北京舉辦了第二屆國際警察體育五項比賽,1999年在波蘭舉辦第三屆國際警察體育五項比賽和馬拉松比賽。中國前衞體育協會組團參加了上述比賽並取得了優異成績。 [2] 

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機構組成

全體代表大會
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最高權力機構——全體代表大會
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全體代表每兩年舉行一次大會。每個成員國都有權委派代表參會。所有成員國無論大小有同等的選舉權。
執行委員會
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日常事務由執行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成員由來自不同國家的代表組成。執行委員會包括主席、三名副主席、秘書長、財務總監、技術委員會主席、審計委員會主席及秘書長助理。
執行委員會的成員經不記名投票選舉,每屆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兩屆。
主席:沙克·艾哈邁德·納瓦夫·艾哈邁德·薩巴赫(科威特)
秘書長:桑德羅·竇克斯(荷蘭)
副主席:阿卜杜勒本·努斯拉赫·阿梅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副主席:西蒙·蓋查(匈牙利)
執行委員: 比爾·馬力里斯(加拿大)
執行委員:伊麗莎白·利帕(羅馬尼亞)
秘書長助理兼主席辦公室主任:凱利·那查(科威特)
技術委員會
技術委員會(TC)負責制定各個體育比賽項目的規則。技術委員會有權決定體育賽事的舉辦方,並負責監督每項世界錦標賽的組織工作。技術委員會的選舉與執行委員會的選舉方式相同。
委員:漢內斯·達克斯巴切(國際柔道聯合會—軍警柔道委員會委員)
委員:莫妮卡·伊爾卡(羅馬尼亞)
委員:科爾·蓋扎(匈牙利)
委員:穆罕默德·阿里·霍貝施·馬裏(卡塔爾)
委員:凱利·凱耶特(巴林)
委員:馬森·斯科倫內克(波蘭)
委員:布蘭科·威科福(馬其頓)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是一個常設的獨立機構,負責監管國際警察體育聯盟內部的法律和財政事務。審計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三名成員組成。
主席:帕維爾·莫拉維克博士(捷克共和國)
委員:海德·克勞福(奧地利)
委員:維沙克·庫賽斯基(波蘭)
洲際(國際)體育理事會
洲際(國際)體育理事會是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的常設機構,包括各成員國內政部門、警察總部和其他政府實體,同時還包括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大洲或地區性警察體育組織以及其他向國際警察體育聯盟提供資金等支持的自然人或法人。 [1] 

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中國加入

2012年3月,中國前衞體育協會派員參加了在科威特舉辦的第12屆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中國前衞體育協會加入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併成為第三副主席成員國。 [2] 
應國際警察體育聯合會(簡稱“國際警體聯”)邀請,報經公安部領導批准,中國前衞體育協會副主席兼秘書長孫杭南等一行3人蔘加了此次會議。來自俄羅斯、法國、德國、南非等50多個成員國代表、共約100人蔘加了會議。會議先就中國、加拿大加入“國際警體聯”併成為執委會委員進行了研究討論,會議討論決定執委會委員由原來的7名增加到9名。最後,國際警體聯成員國大會表決通過了中國前衞體育協會加入“國際警體聯”併成為第三副主席成員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