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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幹部

(國家骨幹和指揮人員)

鎖定
國家幹部指國家骨幹和指揮人員,也指為黨從事政治、文化、經濟活動等方面的工作人員和軍隊排以上的軍政人員。
中文名
國家幹部
外文名
法文,CADRE
詞    語
外來諧音詞
含    義
骨幹和指揮人員
身    份
公務員
等    級
十二等27級

國家幹部概念和含義

幹部,為外來諧音詞。最先源於法國,法文為CADRE。意為框架、軍官、高級管理人員等。後來作為軍隊官員、社會團體和企事業首腦等含義,逐步為許多國家所通用。中國使用的“幹部”一詞,則源於日本。“幹部”一詞,其概念的外延和內涵在各國並不一致。在中國,“幹部”一詞最早沿用時,便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在中國共產黨成立之初,就廣泛應用了“幹部”。
詞及其概念和含義。其狹義是指黨的骨幹和指揮人員;廣義則指為黨從事政治、文化、經濟活動等方面的工作人員和軍隊排以上的軍政人員。中國共產黨獲取政權以後,繼續沿用、強化和擴大了這一歷史概念,在國家公職人員不斷髮展分化的過程中,幹部的範圍越來越廣。但是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司法》《勞動法》的頒佈實施,自1995年《勞動法》實施後,政府和企業的職能分開,原來各級各類領導人員、黨政機關、羣眾團體的工作人員都被《公務員法》規範為國家公務員。一般公務人員。而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都被《勞動法》規範為合同制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原來事業單位的記者、編輯、教師有的歸入公務人員,有的歸入技術人員。而警察、法官、税務員、工商人員被歸入公務員。銀行職員、文藝工作者等歸入合同制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幹部的概念已經進入歷史。也就是説,身份。1983年以前出現的“以工代幹”以農代乾等現象已經被1983年中組發2號文件所規範。歷史上出現了幹部門衞、幹部司機、幹部廚師等怪異現象,已經成為中國歷史中的一段歷史現象。

國家幹部等級

國家公務員職務與級別對應關係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以前的國有企業都是有行政級別的,而今除了國有特大型企業還有,都是事業單位的編制,不是行政單位的編制,比如中石油,中石化等的總經理就是正部長級別的。
我國的企業分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
中央企業就是通常所説的國有特大型骨幹企業,這些企業的管理權在中央政府。
地方企業有省管企業和市管企業,相對應的管理權在省裏和市裏。
企業裏的車間主任是什麼級別要看他所在企業的級別。
(1)國家級正職: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國家級副職: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中央紀委書記、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家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政協副主席。
(3)省部級正職:
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黨組)正職領導(特殊規定的副職);
各人民團體(黨組)正職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4)省部級副職:
中共中央紀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黨組成員)和副部級機關(黨組)正職領導;
各人民團體(黨組)副職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省紀委書記;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副部級高校黨政正職領導。
(5)廳局(地)正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正職領導;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副部級機關(黨組)副職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紀委書記;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
國有副部級企業的副職和正廳級企業正職領導;
省署高校黨政正職。
(6)廳局(地)副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副職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副職領導、副廳級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正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紀委書記;
國有副廳級企業的正職和正廳級企業副職領導;
省署本科高校黨政副職、大專正職領導。
(7)縣處級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領導;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副職領導;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領導;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正職領導;
省署高校院系處室領導;
重點中學正職領導。
(8)縣處級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領導;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領導;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紀委書記;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副職、副縣級企業正職領導。
市屬中學正職領導。
(9)鄉科級正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領導;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領導;
各鄉鎮黨委,政府正職領導;
國有正科級企業的正職領導;
縣屬重點中學正職領導;
(10)鄉科級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幹部;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幹部;
各鄉鎮黨委,政府正副職幹部;
國有正科級企業的副職幹部。

國家幹部相關職級

(1)正省級幹部(正部級幹部):
國務院各部委正職幹部(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省長、天津市市長);
部隊正軍職幹部(如江蘇省軍區司令員、12軍軍長)。
(2)副省級幹部(副部級幹部):
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安徽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市長);
部隊副軍職幹部(如浙江省警備司令部副司令、31軍副軍長)。
(3)正廳級幹部(地市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幹部(如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正職幹部(如河北省交通廳廳長,北京市財政局局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寧波市副市長);
各地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無錫市市長);
部隊正師職幹部(如1軍後勤部部長、34師政委)。
注:以上為高級幹部
(4)副廳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副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長、江寧區區長);
各地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蘇州市副市長);
部隊副師職幹部(如35師副政委、179旅旅長)。
(5)正處級幹部(縣團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瀋陽市衞生局副局長、浦口區副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揚州市勞動局局長、濱海縣縣長);
部隊正團職幹部(如105團政委)。
(6)副處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處室及區縣各局正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衞生局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鎮江市民政局副局長、張家港市副市長);
部隊副團職幹部(如105團參謀長)。
(7)正科級、副科級幹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其各級幹部參照政府各級幹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制;
政府各級幹部如為上一級黨委常委,則其行政級別升一級。如張家港市市長為正處級幹部,若為蘇州市市委常委,則為副廳級幹部;
按例,高級幹部在60或65歲以後往往調往相應級別的人大、政協擔任領導職務,俗稱“退居二線”
總理、副總理及國務委員、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地廳級正職、地廳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直轄市的局長是正廳,副省級城市的局長是副廳,地級市的局長是正處,縣級市的局長是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