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信託
鎖定
- 中文名
- 國內信託
- 經營的範圍
- 委託、代理、租賃、諮詢
- 業務範圍
- 僅限於在本國境內
- 業務分類
- 委託業務、代理業務
國內信託業務分類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國內信託經營的範圍是:委託、代理、租賃、諮詢以及符合國家政策,有利於搞活經濟而銀行還沒辦理的其他業務。
[2]
(1)委託業務
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為委託人或受益人管理財產、處理與財產管理有關的一切經濟事務,主要類型有資金信託、財產信託和其他信託。如資金信託,是信託機構接受委託、利率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我國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託資金時,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單筆信託資金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
(2)代理業務
(3)租賃業務
①信託機構自營租賃業務。指信託機構根據客户申請,用所吸收的資金或經營節餘資金購人客户選定的所需設備,出租給客户使用,並分期收取租金。
②代理租賃業務。信託機構根據委託人要求,用委託人存入的信託資金購入客户選定的所需設備,出租給客户使用,並代委託人分期收取租金;或者將委託人委託出租的設備租給客户使用並收取租金。
(4)諮詢業務
②信用諮詢。信託機構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對有關單位的資金、信用、支付能力等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信息反饋給委託人的一種諮詢業務。
④技術諮詢。信託機構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對特定產品、設備、工藝的技術資料和情報進行調查、收集並向委託人反饋的一種諮詢業務。
(5)投資基金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受託經營投資基金業務,即委託人將資金事先存入信託投資機構作為投資基金,委託信託機構向其指定的聯營或投資單位進行投資,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投資單位的經營狀況及利潤分紅等進行管理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也可以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6)公益信託業務
國內信託公益事業
該業務是信託投資公司接受以救貧、救災、助殘或為發展科教文衞事業、保護環境及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信託業務。
我國於2002年5月頒佈實施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②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及知識產權等財產,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④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併購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⑥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⑦代保管業務;
⑧信用鑑證、資信調查及技術諮詢業務;
⑨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⑩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可見,我國信託投資公司不能辦理存款業務。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10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双鱼雨后彩虹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