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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

鎖定
《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保障國債順利發行和國債市場穩定發展,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為了規範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保障國債順利發行和國債市場穩定發展,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對《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30日發佈的《財政部 人民銀行 證監會關於修訂印發<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32號)同時廢止。 [2] 
中文名
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
2017年8月31日
發佈單位
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
發文文號
財庫〔2017〕145號
最新修訂
2023年12月 [3] 

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修訂信息

  •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7〕145號
有關金融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了規範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保障國債順利發行和國債市場穩定發展,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制定了《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現予以公佈。 [1] 
附件: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人民銀行 證監會
2017年8月31日
  • 2020年修訂
2020年10月30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財庫〔2020〕32號)發佈通知,修訂印發《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31日發佈的《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證監會關於印發<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7〕145號)同時廢止。 [4] 
  • 2023年修訂
2023年12月1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財庫〔2023〕24號)發佈通知,修訂印發《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 [3]  。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30日發佈的《財政部 人民銀行 證監會關於修訂印發<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32號)同時廢止。 [2] 

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
(財庫〔2023〕24號) [3]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保障國債順利發行和國債市場穩定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債承銷團按照國債品種組建,包括儲蓄國債承銷團和記賬式國債承銷團。
第三條 國債承銷團組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化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儲蓄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負責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環境和國債發行任務等,確定國債承銷團成員的目標數量。
第二章 前期準備
第六條 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前公佈國債承銷團組建通知(以下稱組團通知)和國債承銷主協議範本。
組團通知應當包括成員目標數量、報名要求、評審指標體系及評分方法等內容,不晚於報名截止日前15日(含)發佈。
國債承銷主協議範本應當包括財政部和國債承銷團成員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與組團通知同時發佈。
第七條 在組團通知規定的報名截止日期前,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接收報名參加儲蓄國債承銷團的金融機構的報名材料;財政部負責接收報名參加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的金融機構的報名材料。
第八條 財政部應當就報名參加國債承銷團的金融機構(以下稱報名機構)的經營範圍、經營活動情況、財務風險狀況、金融市場表現、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無重大違法記錄等事項,徵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金融監管總局等部門意見,並請其協助提供報名機構資本經營及風險防控狀況等相關指標數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債券託管、交易場所應當向財政部提供有關業務數據。
第三章 選擇方式
第九條 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從具備下列基本條件的報名機構中選擇國債承銷團成員: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經營範圍包括債券承銷。除外國銀行分行外,其他報名機構均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外國銀行分行參與承銷政府債券,應取得其總行對該事項的書面授權。
(二)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淨資本狀況等方面指標達到監管標準,治理結構較為健全,內控機制較為完善,具有較強的風險防控能力。
(三)設有專職部門負責國債業務,並具有較為健全的國債承銷和風險管理制度。
(四)有能力履行國債承銷主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
(五)擬作為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應當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儲蓄國債、個人儲蓄存款、理財產品銷售等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或者總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億元,營業網點在50個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六)擬作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應當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債券承銷、交易等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或者總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或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七)近3年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工作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八)若為上一屆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應當在上一屆國債承銷團有效期最後一年未觸發退團條件或未主動退團。
第十條 國債承銷團採用第三方專家評審的方式組建。每次組建國債承銷團或增補新成員時,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專家庫,從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成員按照規定的評分指標體系和方法對符合基本條件的報名機構進行獨立評分,根據評分確定國債承銷團候選成員名單,經公示、簽訂承銷主協議等程序後,組成新一屆國債承銷團。
第十一條 專家由金融行業自律性組織、金融基礎設施、研究院所等推薦。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國債相關領域工作滿10年,具備大學(含)以上文化程度。
(三)願意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並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四)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五)不屬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金融監管總局等主管部門在職工作人員。
(六)不存在不適合擔任評審專家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財政部負責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分別組成人數為奇數且不少於7人的記賬式國債承銷團、儲蓄國債承銷團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成員不能在報名機構或其利益關聯機構中任職。抽取專家時,有關部門派觀察員到場監督。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評分指標體系,具體評審指標體系及評分方法與組團通知同時發佈。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分標準對符合基本條件的報名機構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提出新一屆國債承銷團候選成員的推薦名單。如多家機構最終得分相同,且同時進入國債承銷團後成員數量超過新一屆國債承銷團成員的目標數量,則上一屆國債承銷團成員優先進入;如得分相同機構同為上一屆國債承銷團成員,上一屆國債承銷團有效期內綜合排名居前機構優先進入;如得分相同機構都不是上一屆國債承銷團成員,則均不進入新一屆國債承銷團。
專家現場評審時,有關部門派觀察員到場監督。
第四章 公示與簽約
第十五條 財政部將第三方專家評審產生的推薦名單作為國債承銷團候選成員名單,通過財政部官網等渠道向社會公示,儲蓄國債承銷團候選成員名單同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官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機構或人員對結果提出異議,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確認。
第十六條 財政部應當與國債承銷團候選成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國債承銷主協議,並向社會公佈國債承銷團成員名單。國債承銷主協議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公平、公開的原則,對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履約情況進行綜合排名;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履約情況進行綜合排名。綜合排名有關事宜應當在國債承銷主協議中進行約定。
第五章 退出與增補
第十八條 國債承銷團成員可以根據國債承銷主協議的約定,自願申請退出國債承銷團。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予以確認,並向社會公佈。申請退出的國債承銷團成員,在獲得確認之前,應當按照國債承銷主協議的約定,繼續履行國債承銷主協議。
第十九條 國債承銷團成員有關行為達到國債承銷團主協議約定的退團條件的,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知其退出國債承銷團,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 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國債承銷團的,自財政部確認之日起,財政部與其簽訂的國債承銷主協議終止。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退出後,對其託管的尚未到期的儲蓄國債,應當按規定繼續辦理除儲蓄國債認購以外的各項業務,並做好儲蓄國債託管和資金清算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國債發行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第三方專家評審方式增補國債承銷團成員,並將增補情況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有關部門,涉及儲蓄國債業務時,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涉及記賬式國債業務時,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30日發佈的《財政部 人民銀行 證監會關於修訂印發<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32號)同時廢止。 [2] 

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2023年12月,為了規範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保障國債順利發行和國債市場穩定發展,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對《國債承銷團組建工作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公佈。其中提出,擬作為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的,應當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儲蓄國債、個人儲蓄存款、理財產品銷售等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或者總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億元,營業網點在50個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