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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
鎖定
“四等人制”,是元朝統治者為維護對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統治,實行民族歧視政策,所建立的制度,蒙古人作為統治民族列為第一等級。其次根據所征服地區民族的時序,又依次分為色目人、漢人、南人三個等級。並認為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區別,在任職、科舉、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1]
。
“四等人制”一詞最早是由民國學者屠寄在《蒙兀兒史記》中提出的
[2]
,屠寄曾是清朝官員為清朝寫史。雖然學術界迄今並沒有發現元代實行過四等人制的法令,但這種劃分卻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規定中
[3]
。漢人和南人如當兵則不許充宿衞,如當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貳。僅有如呂文煥、史天澤、賀惟一等個別漢人高官
[4]
。
從元朝的一些政令和律令看,蒙古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權,而漢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舉上其實根本沒有區別,漢人可能在選任、提拔某些地方官員時,獲得信任相對較多,會比南人有一些微弱的優勢。
- 中文名
- 四等人制
- 外文名
- Four of people
- 產生年代
- 中國元代
- 等級順序
- 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
四等人制四等人劃分
元朝政府雖沒有組織過任何形式的民族成份辨別活動,但卻將不同時間所征服的地域人羣籠統劃分為四個羣體: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
[5]
。所以“色目”一詞有時指西域人,有時也指蒙古人
[6-7]
。日本學者旁公田善之認為在元代户籍制度上並沒有蒙古、色目、 漢人、南人四個並列的分類方式。
清末史官屠寄提出的劃分方法:
第一等蒙古人為元朝的“國族”,蒙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家骨肉”。享有各種特權
第二等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劃入色目人。
第三等漢人,概指北方漢人和契丹﹑女真等族。
第四等南人,概指南方的漢人和少數民族。
四等人制史料及勘誤
四等人制刑法
- 《元典章》規定蒙古人殺死漢人南人 [22] [8] ,只需杖刑五十七下,付給死者家屬燒埋銀子即可;反之毆死蒙古人,則要處以死刑,並"斷付正犯人家產,餘人並徵燒埋銀" [8] 。元廷設置將“鬥殺”單獨特殊化是有社會背景的,至元九年(1272年)五月,朝廷頒佈了"禁止漢人南人聚眾與蒙古人鬥毆"的禁令 [9] 。況且《元典章》卷四三有明確記載:至元二年(1265年)二月,忽必烈下詔:"凡殺人者雖償命訖,仍徵燒埋銀五十兩。若經赦原罪者,倍之。“殺人償命是基本原則,鬥殺上的區別只不過是細化的結果,雖然確實存在嚴重的區別對待 [10] 。
- 《元典章》同一盜竊也, 其一般法律, 初犯刺左臂, 再犯刺右臂, 三犯刺項。而蒙古人犯者, 不在刺字之條。色目人犯盜, 亦免刺刻斷。至藩囚官強愎自用, 輒將蒙古人刺字者, 則杖七十七, 除名, 並將已刺字去之。
四等人制伯顏弊政
- 至元元年(1335年)十一月,廢除科舉。
四等人制地位和待遇
普遍認為元朝無四等人之明確法令,但各族的政治待遇有所區別。
任用官吏方面。利用漢族地主階級﹐但又要防止員數﹑文化水平和統治經驗都超過蒙古人的漢官佔據重要職位﹐以保持自己的權力優勢﹐遂用等級制度加以限制。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署的實權多數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勳臣”﹐色目人僅個別親信得任此職。世祖初年曾以史天澤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鑄為丞相﹐其後即規定“不以漢人為相”。次於丞相的平章政事亦多由蒙古﹑色目人擔任﹐一般不授與漢人。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亦同此例。
元朝統治者尤嚴防漢人南人掌握軍機重務
[24]
[27]
﹐定製漢人與南人不得閲軍數﹐故掌兵權之樞密院長官(知院)終元一代除少數色目人外皆為蒙古大臣﹐無一漢人南人。御史台長官(御史大夫)﹐亦規定“非國姓不以授”。元朝於行省以下各級地方政府皆置達魯花赤為首席長官﹐規定要由蒙古人擔任﹐若無﹐則於“有根腳”(出身高貴)的色目人內選用﹐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罷冒任此職的漢人﹑南人﹐僅南方邊遠地區遇蒙古人畏憚瘴癘不肯赴任時﹐才允許以漢人充任。又據大德元年(1297)中書省﹑御史台奏準:“各道廉訪司﹐必擇蒙古人為使﹐或缺﹐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參以色目﹑漢人。”在入仕途徑上﹐也優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漢人﹑南人。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為便捷﹐而充當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漢人則只有部分世臣子弟。武宗時(1308~1311)分汰怯薛﹐只留有閥閲的蒙古人﹑色目人﹐其餘皆革罷﹔嚴禁漢人﹑南人投充怯薛﹐已冒入的遣還原籍。
仁宗延佑元年(1314)恢復科舉取士﹐但在名額分配上規定﹕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鄉試各取七十五名﹐會試各取二十五名。漢人﹑南人超過蒙古﹑色目百倍﹐這種平均分配實際上是極大的不平等。考試程序﹐蒙古﹑色目人考二場﹐漢人﹑南人需考三場﹔考題難易也有差別。蒙古人用民族等級制的限定來防止後者取得更多職位。
對漢人﹑南人進行嚴密的軍事防制。元統一後﹐即以蒙古﹑探馬赤軍鎮戍河洛﹑山東﹐據全國腹心重地﹐“與民雜耕﹐橫亙中原”﹐以監視漢人﹔江南地區﹐則遣中原漢軍分戍諸城及要害之處﹐與新附軍相間﹐藉以防範南人。同時﹐嚴禁漢人﹑南人執把弓箭和其它兵器。至元二十二年(1285)﹐令將漢地﹑江南拘收的弓箭﹑兵器分為三等﹐下等銷燬﹐中等賜給近居蒙古人﹐上等存庫﹐由所在行省﹑行院﹑行台掌管﹔無省﹑台﹑院官署的﹐由色目人任職者掌管﹔漢人﹑南人雖居職﹐但不得掌兵器。其後又規定了各路﹑府﹑州﹑縣捕盜應備弓箭的數量﹐仍命由當地蒙古﹑色目官員掌管。新附軍的兵器﹐平時皆存放庫中﹐有事時臨時關發﹐一旦軍事行動停止﹐仍歸庫存放﹐不得繼續持有。
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漢人﹑南人畜鷹﹑犬為獵﹐違者沒入家資。後至元二年(1336)﹐丞相伯顏當國﹐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農家用鐵禾叉。此外﹐對漢人﹑南人祈神賽社﹑習學槍棒武術以至演唱戲文﹑評話等﹐都橫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們聚眾鬧事﹐而蒙古﹑色目人則不在禁限之內。
四等人制爭議
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是現如今學術界的公論,而迄今為止並沒有發現任何元代有把臣民明確劃分為四等的法令和史料,這也是學術界的公論。
最早提出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是民國時期出版的《蒙兀兒史記》。屠寄提出元朝存在“四等人制”
[2]
。
元朝的法律雖然為蒙古、色目人規定了許多特權,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處橫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貴族 ,而廣大蒙古、色目勞動人民與漢族勞動人民一樣,過着受壓迫剝削的生活。貧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販賣到異鄉和海外當奴隸的,這在《通制條格》和《元典章》中也屢見不鮮
[17-19]
。
“色目人”一詞對應的蒙古語是合裏·亦兒堅(qariirgen])
[20]
。色目人的範疇由法律規定、社會習俗和文化背景的差異而產生。在户籍制度上雖沒有劃分蒙古、色目、漢人、南人之四個並列的分類方式,但法律上作為不同民族的劃分仍是有的
[21]
。船田善之認為元代在户籍,收攏外來的户(僑寓户、北人户)是為了確保賦税及處理糾紛、犯罪等問題,與“約會”有很大關係,這種户籍制度是“集團主義”的表現。
[22]
四等人制在所謂用人行政上也是有問題的。漢人擔任的總管和蒙古人擔任的達魯花赤品佚相同、俸祿相同,比色目人充當的同知還要高一級。而達魯花赤負責監督,並沒有什麼特權。在元代的中央要員裏,漢人南人的比例確實較少。主要因為“根腳”
[23-24]
而產生的一種民族歧視。
四等人制評價
北京大學歷史繫系主任張帆指出,元朝並沒有就“四等人制”做過明確和系統的規定,“四等人制”只是一個籠統的原則,並非剛性規定,又認為將“四等人制”稱為“四圈人制”會更恰當一些:“不管叫做“四等人制”還是“四圈人制”,元朝都沒有正面規定,只能説大概有這麼個原則。對某些數量較小的人羣,有時政府也搞不清到底應該把他們歸入哪一等或哪一圈。比如元朝中期有一個女真人的案子,從地方官府到中央有關部門,都不知道他應該算色目人,還是算漢人。查了半天文件,才確定該女真人歸屬於漢人。還有高麗人,和漢人在文化上類似,元朝把他們與漢人同等看待,高麗人就很不滿,認為自己怎麼着也應該算色目人。他們這個想法,到最後元朝也沒同意,但畢竟説明還是有變化的空間,總之,“四等人制”只是一個籠統的原則,並非剛性規定,從前金庸先生來北大訪問,我有幸見到他,他就問我這個問題,説“四等人制”到底是哪年頒佈的?怎麼查也查不到。確實查不到,因為就沒有頒佈過。”
[25]
民族史學家白翠琴指出,元朝政府雖然並沒為四等人的劃分頒佈過專門的法令,但它卻反映在有關他們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諸多不平等規定中,亦指出利用特權的只是貴族階級,在元朝統治下的各族人民一樣會被統治者壓迫剝削,而從文獻中也屢見蒙古人被販賣當奴隸的記載,加上回回、漢人、南人典買蒙古子女為驅的現象亦有所發生
[26-27]
。
中國歷史學家白壽彝認為,元朝政府雖然並沒為四等人的劃分頒佈過專門的法令,但它反映在有關他們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諸多不平等規定中。忽必烈在位時期,這種民族分化政策已經基本形成,其後構成元王朝統治秩序的一個很大特點。
[28]
楊志玖認為蒙古統治者對漢族人不放心,重視和利用色目人的管理才能和兵力統治、鎮壓漢人,實行的是民族壓迫與民族分化政策,引起了民族之間的矛盾。蕭啓慶在《西域人與元初政治》一書中指出,借重西域人的力量牽制壓抑漢族。他認為這一政策引起漢族的反感, 是導致元代短命的一個主要原因
[5]
。
蔡鳳林認為,元朝統治者不能平等對待元朝境內各民族的思想根源是蒙古貴族的文化屬性和雙重政治認同。而色目人的地位高於漢人和南人是因為蒙古人與色目人在文化上更為相似,蒙古軍隊在其征服戰爭中得到過色目各族的軍事援助
[5]
。
《中國通史1》:元朝統治者公開地、毫不掩飾地把各民族按照族別和地區劃為四個等級。蒙古人為第一等,色目人為第二等,漢人為第三等,南人為第四等。不同等級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待遇,權利和義務都極不平等。元朝統治者規定蒙古族擁有多種民族特權,從而保證了蒙古貴族優越的社會地位,防止了民族的被同化。元王朝也因此顯示出比遼、金等王朝更為濃烈的民族色彩,對各族人民實行着殘酷的民族壓迫。
元朝的政治制度和軍事制度,在元世祖忽必烈統治時期,已經基本上建立起來。它既不同於遼朝的“國制”、漢制兩個系統並行,也不同於金朝遷都燕京後的全用漢制。元朝制度基本上沿襲金、宋的舊制,但同時也保存了蒙古的某些舊制,加以變改,並且在政治、軍事、法律、科舉、學校等各方面都貫穿着民族等級制的民族壓迫的原則,從而使元朝制度又帶有許多新特點
[29]
。
《中國通史2》:蒙古統治者仿效金朝在用人方面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的作法,分全國居民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蒙古人為“國族”。色目人在當時是指唐兀人、畏兀兒人及其以西諸族出身的人們。漢人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域內的漢族、女真、契丹以及高麗人等。南人又稱蠻子,指原南宋轄下的各族。迄今所知,元朝政府並沒為四等人的劃分頒佈過專門的法令。但它卻反映在有關他們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諸多不平等規定中。忽必烈在位時期,這種民族分化政策已經基本形成,其後構成元王朝統治秩序的一個很大特點
[30]
。
《劍橋中國史》:色目人是蒙古國法律上承認的第二等人。隨着蒙古人對北部中國的兼併和其後對整個中國的佔領,又在法律上出現了另外兩等人。在蒙古人統治下,征服者與被征服者的劃分在範圍上有了定義並被宣佈為永久性的,這是在以往征服者的統治下都未曾有過的
[31]
。
“四等人制”概念的形成,是由於以往研究將不同時期、不同事件中對不同人羣的規定加以簡單概括總結,缺乏動態的、對具體歷史問題的詳細考察導致的。這種過度概括無法準確反映歷史的複雜性。近年各種新説法從各個角度對這一概念的修正,使得元朝的族羣關係、用人政策等問題更為明朗。
[32]
- 參考資料
-
- 1. 四等人制 .內蒙古新聞網[引用日期2014-12-26]
- 2. 《蒙兀兒史記》卷六《忽必烈可汗》(1934):於時大別人類······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目人。曰漢人。曰南人。
- 3. 《元史‧卷一百零五‧刑法志》
- 4. 《征服王朝的時代》〈第六章 元代的中國支配〉: 第158頁-第165頁.
- 5. 黃平平(2012)《元代“身份法”研究》
- 6. 《至正金陵新志》中蒙古人被劃入色目人之中。
- 7. 在《元典章》中,也有官員討論後認為蒙古人也屬於色目人
- 8. 《元典章》卷42《刑部·諸殺》
- 9. 宋濂《元史·本紀第八 世祖五》
- 10. 《元典章》卷43《刑部·諸殺二》
- 11. 權衡《庚申外史》“至元三年”
- 12. 宋濂《元史·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 13. 《草木子·克謹篇》
- 14. 宋濂《元史·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五》:然伯顏自誅唐其勢之後,獨秉國鈞,專權自恣,變亂祖宗成憲,虐害天下,漸有奸謀。帝患之。
- 15. 宋濂《元史·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五》:至正元年,遂命脱脱為中書右丞相、錄軍國重事,詔天下。脱脱乃悉更伯顏舊政,復科舉取士法,復行太廟四時祭,雪郯王徹徹禿之冤,召還宣讓、威順二王,使居舊藩,以阿魯圖正親王之位,開馬禁,減鹽額,蠲負逋,又開經筵,遴選儒臣以勸講,而脱脱實領經筵事。中外翕然稱為賢相。
- 16. 生於1314,卻沒有“一生一世”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5-06-29]
- 17. 《通制條格》卷27《蒙古男女過海》
- 18. 《元典章》卷57《刑部一九·雜禁》,《禁下番人口等物》
- 19. 《元典章》卷57《刑部一九·禁典僱》,《禁典賣蒙古子女》
- 20. 胡小鵬《元代“色目人”與二等人制》
- 21. 《元史.志第四十一下.百官八》:“國子生員十有八人:蒙古人六名,從六品出身;色目人六名,正七品出身;漢人、南人共六名,從七品出身。”
- 22. 船田善之.色目人與元代制度、社會——重新探討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劃分的位置[J].蒙古學信息,2003(02):7-16.
- 23. 箭內亙(日)《元代社會の三階級》大正五年(1916)《滿鮮地理歷史研究報告》第三輯
- 24. “根腳”制度是指根據個人的家世晉用官員,若干皇室的家臣家族被認為是“大根腳”,世享廕襲特權。也具族羣含義,在元朝屬於大根腳者皆為蒙古、色目人,漢人南人“根腳”皆不大,處於不利地位
- 25. 北大歷史系主任張帆:元朝開啓了“大中國”時代 .澎湃新聞.2015-06-14[引用日期2017-07-18]
- 26. 白翠琴《略論元朝法律文化特色》:“元朝的法律雖然為蒙古、色目人規定了許多特權,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處橫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貴族,而廣大蒙古、色目勞動人民與漢族勞動人民一樣,過着受壓迫剝削的生活。貧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販賣到異鄉和海外當奴隸的,這在《通制條格》和《元典章》中也屢見不鮮……並且還發生過回回、漢人、南人典買蒙古子女為驅的現象。
- 27. 王東平:元朝並沒有把民族明確分為四等的專門法令,但是在諸多政策法令法規中,蒙古人色目人享有特權,這恐怕是人分四等這一説法的來源。
- 28. 白壽彝等《中國通史》第八卷
- 29. 《中國通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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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傅海波(德)崔瑞德(英).《劍橋中國遼西夏金元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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