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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權

鎖定
商事留置權是指在雙方商事行為的情況下,債權人為實現其債權,佔有債務人的標的物,在其不履行義務時,變賣或對標的物折價以受償其債權的權利。商事留置權起源於中世紀意大利商業城市商業習慣,並在德國商法典中得到明文規定。 [1] 
中文名
商事留置權
所屬領域
商法
名詞解釋
商事留置權與民事留置權不同,它不強調留置的標的物與被擔保債權的個別關聯性,而只要求二者之間的一般關聯性,即在商人之間,因雙方商行為發生的債權在未受償之前,債權人可以留置其因商事行為已經佔有的債務人的財產,而不要求該財產屬於被擔保債權本身的標的物,不要求二者之間有直接的關係。商事留置權與民事留置權的這一區別在許多大陸法國家的商法中都有所體現。 [1] 
參考資料
  • 1.    趙旭東主編;甘培忠等著. 商法學教程[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4.09.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