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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國華
(江蘇省揚州市氣象局原調研員)
鎖定
周國華,男,漢族,住揚州市,户籍地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曾任江蘇省揚州市氣象局調研員(正處職)。
- 中文名
- 周國華
- 國 籍
- 中國
- 民 族
- 漢族
- 性 別
- 男
- 户籍地
-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周國華人物履歷
周國華人物事件
周國華立案偵查
2015年4月22日,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周國華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10月27日被逮捕。
[1]
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3]
周國華提起公訴
周國華一審宣判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國華犯濫用職權罪、貪污罪一案,於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6)蘇10刑初27號刑事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周國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周國華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被告人周國華人民幣三萬七千元、李某1的人民幣二萬元發還被害單位揚州市氣象局;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被告人周國華及陶某E人E本平板電腦各一台,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原審被告人周國華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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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國華二審裁定
2018年6月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貪污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濫用職權罪罪名認定不當,本院依法糾正罪名,維持量刑。據此,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10刑初27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被告人周國華人民幣三萬七千元、李玉的人民幣二萬元發還被害單位揚州市氣象局;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被告人周國華及陶姜E人E本平板電腦各一台,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二、撤銷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10刑初27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周國華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周國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上訴人周國華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上訴人周國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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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周國華濫用職權罪、貪污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8-07-19[引用日期2018-12-23]
- 2. 揚州市氣象局調研員周國華涉嫌職務犯罪被公訴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6-10-27]
- 3. 揚州市檢察院依法對周國華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 .江蘇檢察網[引用日期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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