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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敏

(江西省吉安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

鎖定
吳敏,男,1957年7月出生,江西永豐人,197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6月參加工作,江西省委黨校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畢業。曾任江西省吉安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1] 
2024年1月 [3]  ,吳敏被開除黨籍 [2] 
中文名
吳敏
國    籍
中國
籍    貫
江西永豐
出生日期
1957年7月

吳敏人物履歷

1987年08月,任江西省永豐縣政府副縣長
1995年04月,任江西省永豐縣委副書記
1996年03月,任江西省吉安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
1996年12月,任江西省泰和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1997年03月,任江西省泰和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0年09月,任江西省泰和縣委書記
2002年03月,任江西省吉安市委常委、井岡山市委書記
2005年07月,任江西省吉安市委常委、井岡山管理局黨工委書記、井岡山市委書記
2006年06月,任江西省吉安市委常委、井岡山管理局黨工委書記
2006年08月,任江西省吉安市委常委
2006年12月,任江西省吉安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2011年09月,任江西省吉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吳敏人物事件

2024年1月,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吉安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吳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敏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接受宴請;組織原則缺失,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紀法意識淡漠,官商勾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變更土地性質、調整建設規劃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吳敏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敏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