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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務員局

鎖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組建吉林省公務員局(副廳級),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
中文名
吉林省公務員局
所在地
吉林省
屬    性
非營利機構
性    質
政府服務部門

吉林省公務員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起草全省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省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並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省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完善全省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指導全省公務員培訓,組織協調省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五)完善全省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省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七)指導和協調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州)以下政府實施公務員法工作;負責公務員登記、備案工作。
(八)承辦省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
(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同時,根據吉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設立省政府績效評估工作辦公室的批覆》(吉編〔2009〕13號),設立省政府績效評估工作辦公室,機構暫時設在省公務員局,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政府績效管理和評估制度;組織實施對省政府工作部門和市(州)政府的績效評估工作;指導市(州)、縣(市、區)政府開展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市(州)政府對縣(市、區)政府、縣(市、區)政府對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的政府績效評估工作;開展對省政府工作部門及市(州)、縣(市、區)從事政府績效評估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吉林省公務員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公務員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文字綜合、安全、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外事管理工作。
(二)法規監督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擬訂全省公務員管理配套法規、綜合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規定;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全省公務員管理政策法規的協調落實和監督檢查,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完善全省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
根據國家關於公務員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三)職位管理處。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全省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完善全省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迴避等制度並組織實施;代省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四)考試錄用處。
完善全省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統一管理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公務員交流政策規定,指導政府機關公務員交流工作,承擔國家公務員局交辦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任務。
(五)考核獎懲處。
完善全省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擬訂全省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並組織貫徹落實;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
(六)培訓處。
綜合管理全省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省公務員培訓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省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師資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老幹部工作。

吉林省公務員局人員編制

省公務員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