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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律師事務所

鎖定
合夥律師事務所,是指依法設立的由合夥律師依照合夥協議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財產歸合夥人所有,合夥律師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律師執業機構。司法部2004年頒佈的《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合夥律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律師執業機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
中文名
合夥律師事務所 [1] 
外文名
Partnership law firm
機構簡介
合夥律師事務所除了必須經司法機關批准,與其他律師事務所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不佔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籌資金自負盈虧外,還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性質上屬於合夥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在成立律師事務所時需要訂立合夥協議,由協議決定事務所的有關問題。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合夥協議應在合夥人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合夥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等;(2)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總額,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3)合夥人的權利、義務;(4)合夥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和程序,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制度;(5)合夥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6)合夥人入夥退夥除名的條件和程序;(7)合夥協議及章程的解釋、修改;(8)合夥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夥協議承擔的責任;(9)律師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10)合夥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並簽名。合夥協議自合夥律師事務所經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合夥協議一經生效,即對每個合夥人都具有約束力。
第二,合夥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師的權利和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是由合夥人組成的個體合夥。因此,在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管理上每個合夥律師都有權利和責任參與。對重大事務合夥人應協商一致,共同作出決定。對共同作出的決定,每個合夥律師都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和責任。
第三,財產屬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利潤可以分紅。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除按規定繳納管理費、會費和税金以及支付僱員工資外,剩下的部分屬於合夥律師的共有財產,合夥律師可以按出資比例或按約定分紅。律師退夥時,可以分得其應得的財產。律師事務所解散後,除償還債務外,合夥律師對剩餘財產按出資比例或按約定分割。
第四,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連帶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不是法人組織,合夥律師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連帶責任。而每個合夥律師償還合夥債務後,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數額,有權向其他合夥律師追償。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