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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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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權,換言之,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按照一物一權主義,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多個所有權,數人不得對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權。但一個所有權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享有。各共有人之間因財產共有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稱為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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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定義

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權,換言之,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按照一物一權主義,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多個所有權,數人不得對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權。但一個所有權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享有。各共有人之間因財產共有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稱為共有關係。

共有法律規定

共有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七條 【共有及其類型】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條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權】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百零一條 【共有物的處分、重大修繕和性質、用途變更】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條 【共有物管理費用的分擔】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三百零五條 【按份共有人的份額處分權和其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百零六條 【優先購買權的實現方式】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同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對外、對內效力】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三百零八條 【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份額的確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第三百一十條 【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共有的參照適用】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共有相關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20〕22號。
涉及共有的部分內容: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20〕24號。
涉及共有的部分內容:
第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並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係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變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
第九條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二)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三)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第十二條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請求按照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共有份額的,應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
(二)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
第十三條 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有法律特徵

共有權,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的所有權,其法律特徵主要是:
(一)共有權的主體具有非單一性,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構成。
(二)共有物的所有權具有單一性,共有權的客體即共有物是同一項財產,共有權是一個所有權。
(三)共有權的內容具有雙重性,包括所有權具有的與非所有權人構成的對世性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內部共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四)共有權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基於共同的生活、生產和經營目的,或者基於共同的意志發生共有關係。

共有共有類型

共有權包括的類型是:
(一)按份共有,即對同一項財產數個所有人按照既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二)共同共有,即對同一項財產數個所有人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三)準共有,即共有的權利不是所有權,而是所有權之外的他物權和知識產權。 

共有準共有

所謂準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權利。準共有與一般共有不同,其特點在於:
(一)準共有是所有權之外的共有。此種共有的客體並不是物的所有權,而是各種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以,準共有與一般共有的區別就表現在:一般共有是指數人對某一特定物享有所有權,而準共有是指數人對某一特定物共同享有他物權。
(二)準共有的客體主要包括各種他物權。我國《民法典》第310條所承認的準共有隻限於對他物權的共有。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是數人共同對土地享有使用權或共同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
(三)準共有的有關規則,應當參照法律關於共有的規定。但參照只是説可以準用,並不是説所有的共有條款都可以適用於準共有。有些關於共有的規定是不能適用於準共有的,例如,關於共有的實物分割並不適用於準共有,因為準共有不是對所有權的共有。

共有按份共有

共有含義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

共有法律特徵

1、各個共有人對共有物按份額享有不同的權利。各個共有人的份額,又稱為應有份,其數額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約定,或按照出資比例決定。在按份共有關係產生時,法律要求共有人應明確其應有的份額,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2、各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據其不同的份額確定。
3、儘管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各個共有人要依據其份額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但按份共有並不是分別所有,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並不侷限於共有財產的某一具體部分上,或就某一具體部分單獨享有所有權,而是及於該財產的全部。

共有按份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按份共有人權利:
(1)按份共有人有權依其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權。在按份共有中,某一共有人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要受到其他共有人的權利的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對共有財產的使用和收益方法,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決定,不能由每個共有人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使對共有財產的權利,也不得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佔有和使用共有財產。
(2)按份共有人有權按照約定管理其共有財產。管理共有財產,需要由共有人達成協議,同樣,利用共有財產,也必須要由全體共有人通過約定來確定。當然,共有人可以通過訂立分管協議的方式,約定由部分共有人管理共有物。
(3)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權請求權。按份共有人作為物權人的一種,在共有財產遭受侵害或妨害的情況下,也享有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而享有物權請求權,這是各共有人的權利,各人均可以單獨行使此項權利,而不必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4)按份共有人有權轉讓其應有部分。由於按份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具有所有權的效力,可以由按份共有人自由處分。
(5)按份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份額造成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害,《民法典》第305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按份共有人義務:
(1)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的承擔。共有財產既然是由每個共有人共有,則每個共有人都有修繕、維修共有財產的義務,以維持其良好的狀態。共有人可以自己管理,也可以委託他人管理,在委託他人管理的情形下,可能產生相應的管理費用,此時,各個共有人有分擔該管理費用的義務。
(2)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其他負擔的承擔。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同時也要按各自的份額分擔義務,按份共有人持有的份額越大,其承擔的因經營共有財產所產生的義務和責任也就越大,反之則越少。

共有共同共有

共有含義

共同共有,亦稱為公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係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共有特徵

1、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係而產生,必須以共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2、在共同共有中,財產不分份額。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共有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區別

1、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的權利存在區別。
2、關於共有物的處分,在按份共有關係中,原則上只需要2/3多數同意;而在共同共有關係中,需要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能處分共有物。
3、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4、關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共有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共同共有人的權利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權,對共有財產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而處分共有財產,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是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依據共有人之間的協議,某個共有人有權代表或代理全體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時,則該共有人依法或依協議作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是有效的。無權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2、共同共有人的義務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共同承擔義務。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因對共有財產進行維護、保管、改良等所支付的費用由各共有人共同分擔。各共有人因經營共同事業對外發生債務或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由全體共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共有共同共有的形式

1、夫妻共有財產
我國立法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共有財產為一般形式,而夫妻約定的共有財產屬於例外情形。所謂夫妻的法定共有財產,是指依據法律規定而形成的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質基礎。
2、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家庭共有財產的主體是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作出過貢獻的家庭成員。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人。家庭共有財產是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或生產為目的的財產。家庭共有財產以家庭共同生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3、遺產分割前的共有
關於遺產分割前的共有關係,我國《民法典》沒有對其作出規定,王利明教授認為應當將此種共有關係界定為共同共有,即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的共有也應屬於共同共有。因為當有數個繼承人時,任何一個繼承人都不能單獨取得遺產的所有權,而且在遺產分割前,各個繼承人對遺產的份額也難以確定。因此,遺產在分割前應當屬於各繼承人共同共有。

共有常見問題

共有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和方式

為了避免糾紛、減少矛盾,使分割順利進行,在分割共有財產時應遵循的原則是:1、法律的原則;2、約定的原則;3、平等協商、團結和睦的原則;4、保存和發揮物的效用的原則。
分割共有財產時採取以下方式:
1、實物分割:對共有財產,在不影響其財產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在各共有人之間進行實物分割,使各共有人取得其應得的部分。實物分割是分割共有財產的基本方法。
2、變價分割:是指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各共有人都不願意取得共有物時,將其變賣,所得價款由各共有人分別領取的分割方法。
3、作價補償:是指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取得共有物,對其他共有人的應得部分作價補償。這種分割方式多適用於共有物為不可分割且有共有人願意放棄對該物的所有權的情況。

共有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具體辦法

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具體方法是:
1、按份共有人決定要轉讓其享有的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份額。
2、決定轉讓其共有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轉讓條件是其他人購買該份額時的出價等。
3、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該合理期限通常為30天。
4、兩個以上的其他共有人都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採用協商的方法,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則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出讓的共有份額。

共有基本規則

共同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發生效力的基本規則
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其發生效力的基本規則是:
1、對外關係,不論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統一都產生連帶債權、負擔連帶債務,這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第三人很難獲知共有人之間共有關係的性質,如果不使各共有人承擔連帶義務,很容易產生共有人推脱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利。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時,共有人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照約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額各自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2、對內關係,除了共有人另有約定之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權利、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3、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通過行使追償權,實現將所有的債務由按份共有人按份承擔的效果。

共有案例分析

案例:程某與宋某共有糾紛上訴案——共有性質的推定應適用共有關係形成時的法律

共有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權沒有約定份額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嚴格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不能確定出資額的則視為等額出資。而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權的分割應以等分為原則,並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等其他因素。可見,共有性質不同,分割方法迥異,法院在對共有物進行分割前應先對共有關係的性質進行認定。物權法生效前形成的共有關係,其共有性質不明時應適用《民法通則意見》第88條的規定推定為共同共有;物權法生效後形成的共有關係,其共有性質不明時,應適用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推定為按份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除外。換言之,共有性質的推定應適用共有關係形成時的法律。
【案號】一審:(2012)楊民四(民)重字第2號 二審:(2013)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248號
【案情】
上訴人(一審原告):程某。
上訴人(一審被告):宋某。
程某與宋某曾繫戀人關係,雙方於2001年起共同生活,後於2004年4月終止戀愛關係。2003年3月26日,程某、宋某與上海元益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約定雙方共同購買上海市楊浦區本溪路168弄某室房屋(以下簡稱本溪路房屋)。該房屋二審時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且房屋預售登記未載明雙方共有關係。該房屋價格721978.5元,首付款371978.5元,其中171978.5元由雙方共同支付,20萬元由程某父親支付,剩餘35萬元由宋某向銀行申請貸款方式支付。雙方從2003年5月起共同償還銀行貸款至2004年4月。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房屋由程某居住使用。2003年12月3日,程某、宋某與上海恆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約定雙方共同購買上海市楊浦區江浦路2089弄某室房屋(以下簡稱江浦路房屋)。2004年4月22日,雙方取得係爭房屋產權,產權登記為雙方共有,未載明雙方共有關係。該房屋價格858065元,首付178065元,其中128065元為雙方共同支付,5萬元由程某父親支付,剩餘68萬元由程某向銀行申請貸款方式支付。從2004年2月起雙方共同還貸至2004年4月。該房屋的評估價為394萬元。後程某訴至法院,要求認定涉案房屋系雙方按份共有,並要求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割房屋產權。

共有裁判結果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程某、宋某原繫戀愛關係,在戀愛同居期間共同購買了兩套房屋,現雙方的戀愛關係已終止,故兩套房屋的共有基礎已不存在,兩人要求分割,於法有據,可以准許。鑑於雙方對各自所佔的份額並無明確約定,兩套房屋價值相差不大,為便於雙方各自生活,房屋的分割以一人一套為妥。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對兩套房屋的出資情況(其中程某出資較多)、實際居住狀況和房屋的現狀等因素綜合考量,將面積較大的本溪路房屋判歸程某所有,並由程某承擔該房屋項下全部貸款;將面積較小且有較大部分貸款的江浦路房屋判歸宋某所有,並由宋某承擔該房屋項下全部貸款。
宣判後,程某與宋某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期間,就雙方爭議的共有關係性質和共有財產分割方法向當事人進行了充分的釋法説理工作,促成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後雙方均自願撤回上訴。現原審法院判決已經生效。

共有案件評析

本案的焦點是:共有人在物權法生效之前形成的共有財產,共有關係不明時,應當推定為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專家認為,應當適用共有關係形成之時的法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推定為共同共有。理由如下:
一、共有關係性質不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方法完全不同。
對於按份共有,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權沒有約定份額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嚴格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不能確定出資額的則視為等額出資。《民法通則意見》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物權的分割應以等分為原則,並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等其他因素,法官在分割時可根據公平原則進行一定的自由裁量。可見,共有性質不同,分割方法迥異,法院在對共有物進行分割前應先對共有關係的性質進行認定。
二、物權法改變了共有性質的推定規則。
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民法通則意見》第88條規定:“對於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根據該條規定,如果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共有性質是按份共有,則應認定為共同共有。而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這一規定改變了《民法通則意見》對共有性質的推定規則,《民法通則意見》將無約定的共有推定為共同共有,而物權法將共有關係不明推定為按份共有,除非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客觀情形。
三、物權法生效前形成的共有關係,其共有性質不明時應適用《民法通則意見》的規定,推定為共同共有。
因為物權法改變了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規則,因此在物權法生效後法院審理的共有財產分割糾紛案件,應首先考慮適用何種法律認定共有關係性質。這就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一般來説,實體法律規範不具有溯及力,因為法律是社會公眾從事社會交往活動的行動指南,人們根據行為之時的法律判斷自己行為的性質和法律後果。如果適用新法改變經舊法確立的法律關係,不利於維護法律關係及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也超出了行為人可預見的範圍,有違責任自負原則。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也體現了實體法律規範不具有溯及力的這一原則。《民法通則意見》第196條規定,1987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為發生在1987年以前,適用民事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政策,當時的法律、政策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則處理。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因此,我國法律特別是實體法律規範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對於此前形成的共有關係性質的認定不具有溯及力。因此,物權法生效前形成的共有關係應適用《民法通則意見》第88條的規定加以認定;2007年10月1日物權法生效後形成的共有關係則應適用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加以認定。
本案中,雙方對兩套係爭房產的共有關係分別形成於2003年和2004年均無任何爭議,當事人也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共有性質為按份共有,因此應適用《民法通則意見》第88條的規定認定為雙方共同共有。而共同共有的財產分割應以等分為原則,併兼顧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等其他因素。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對涉案房屋系共同共有人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規則,定性準確。對於涉案房屋的分割方法,一審法院在等分的基礎上適當考慮程某出資較多等因素同樣符合“以等分為原則,兼顧貢獻”的共同共有分割原則。(王堅;榮學磊;黃文旭 作者單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共有相關詞條

共有、共同共有、準共有、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