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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鎖定
- 中文名
- 除名
- 英 譯
- strike sb.'s name off
- 拼 音
- chú mínɡ
- 注 音
- ㄔㄨˊ ㄇㄧㄥˊ
- 釋 義
- 指除去名籍,取消原有身份
- 出 處
- 唐 韓愈《唐故朝散大夫商州刺史除名徙封州董府君墓誌銘》
除名基本解釋
除名引證解釋
唐 韓愈《唐故朝散大夫商州刺史除名徙封州董府君墓誌銘》:“公不與吏辨,一皆引伏,受垢除名,徙封州 。”
杜甫《敬寄族弟唐十八使君》詩:“除名配清江。”
除名基本含義
除名是指用人單位專門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職工,依法採取的一種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行政處理措施。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該條例已被廢止,依據:1、《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第516號令2008年1月15日)2、《關於轉發國務院公佈廢止的部分涉及勞動保障行政法規目錄的通知》(京勞社法發[2008]31號2008年2月18日)停止執行】
除名具備條件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後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中國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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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爭議
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對處理不服發生的爭議,就稱為除名爭議。認定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履行除名爭議,也應主要看企業對職工的最終處理結果。這裏需要明確一點,1993年勞動部發出《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第2條、第6條中規定的職工要求停薪留職,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應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這裏“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因此,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也屬於除名爭議範圍。
除名爭議的主要處理依據
除名爭議處理適用的法律規範性文件,主要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解答意見》、《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流動暫行規定》等。
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裏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於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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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
- 2. 資料 .百度詞典[引用日期2013-09-10]
- 3. 人力資源管理師考試複習資料:除名 .聖才學習管理考試[引用日期201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