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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
鎖定
司法警察類別區分
司法警察法警等級
司法警察標誌服飾
司法警察認識誤區
監獄管理機關是我國的刑罰執行機關,這些機關的人民警察進行的是司法行政管理行為,行使司法行政權利,雖然他們臂章和胸徽上有“司法”字樣,但這不是代表他們是司法警察,而是説明其上級管理部門是司法行政機關(即司法部、司法廳(局)),所以監獄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不屬於司法警察類別。
司法警察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司法警察若干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設司法警察。此為設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據。
司法警察改革
為切實解決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2008年底,中央第28號文件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責和職權,規範人員管理機制”,將司法警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列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第一批60個項目之一,並確定最高人民法院為此項改革的牽頭單位,中央組織部、中央編制辦、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務院法制辦六家中央機構為協辦單位。
司法警察權力職責
司法警察行使權力
司法警察職權規範
《人民警察法》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本條授權除公安機關外的其他警察機關有權規範本系統人民警察職權,並非某些人所謂兩高法警條例違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包括:
(一)維護審判秩序;
(二)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鑑定人和傳遞證據;
(五)執行死刑;
(六)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七)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依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的規定包括:
(一)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
(二)執行傳喚、拘傳;
(三)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參與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達有關法律文書;
(七)保護出席法庭、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檢察人員的安全;
(八)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羣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