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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解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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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解釋學( Classical Hermeneutics)專事研究和詮解古代典籍的學科。
中文名
古典解釋學
外文名
Classical Hermeneutics
概    述
研究和詮解古代典籍的學科
希臘化時期已有對《荷馬史詩》等古典文獻的大量詮釋。中世紀後期形成了有關《聖經》經文的詮解解釋學在猶太教基督教中稱為“解經學”。歐洲文藝復興時期,一些學者通過翻譯、闡釋古希臘羅馬典籍表達人文主義精神。宗教改革運動中以法拉西烏斯( Mathias Flacius,15201575)為代表的路德宗學者重視《聖經》原義的解析和詮釋工作。法拉西烏斯反對天主教詮釋《聖經》的教條傳統,主張詮釋《聖經》,特別是《舊約》中意義含混的部分,應通過文法規範的剖析聯繫新教的現實生活經驗,達到真實的説明。這是早期的新教解釋學(解經學),但仍包含着一個“教條”《聖經》是傳達上帝言詞的神聖的“整體”,以此指導對《聖經》各部分的詮釋。
18世紀德意志的澤姆勒和埃爾奈斯蒂(Jo-hann August Ernesti,1707-1781)批判了上述新教獨斷論的解釋學認為《聖經》是歷史的產物,它的各篇章不過是許多不同作者的作品,應根據歷史條件給予意義説明。按照整體詮釋部分這條解釋學原則,説明《聖經》的個別篇章應服從於説明歷史實在整體。由此解釋學開始涉足歷史研究。
19世紀德國施萊爾馬赫和狄爾泰開始將古典解釋學系統化,使古典解釋學上升為一門有一定的哲學理論基礎有系統的理論法則,適用於詮釋各種人文科學的學問.即從宗教文學法學等特殊領域的局部解釋學,上升為對全部歷史文本的普遍解釋學。
施萊爾馬赫主要從兩方面將古典解釋學系統化:
第一,從文法學角度,建立44條解釋法則,作為理解和説明一切歷史文本的基本理論原則。
第二,從內在心理角度論述了理解和説明歷史文本具有創造性的原則。絕對的自我體現在每一個個體性之中,文本的作者和解釋者在內在心理上有精神的相通性,這種普遍“人性”相互溝通,表現在成功的語義交往之中。這就是解釋者得以理解和説明歷史文本的根據。
狄爾泰進而將解釋學從詮釋歷史文本的學問,上升成為研究人文學科的哲學方法論。他認為“生命”或“歷史理性”是人類的生活世界的本質,生命不是絕對理念而是包括知、情、意等心理要素的一種人的內在經驗,它是決定人類全部歷史的一種精神本體.又體現在每個人的全部內在心理和外在活動之中。人類生活的全部歷史,就是“生命”這種歷史理性,通過人們創造和理解活動自已認識自已的過程。而理解歷史文本的解釋活動,也是在人類生活世界中“生命”自我認識的基本途徑,因此,解釋學成了研究一切“精神科學”的普遍有效的方法論具體地兑,全部精神科學就確立在生命經驗、它的外在化(客體化)以及對它們的“理解”這三個基本範疇的緊密聯結之上。一切文本所表現的歷史事件或其他歷史內容,是他人的生命經驗的外在化,這種外在化的東西,可以通過解釋活動,把它們移變勺解釋者的內在經驗這就是對文本的“理解” [1] 
參考資料
  • 1.    金炳華等編,哲學大辭典(修訂本) (上、下冊),上海辭書出版社,2001年06月第1版,第458-4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