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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行為準則
鎖定
“南海行為準則”是對2002年中國與東盟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推進和落實。
主要強調了三個要求:其一是有關國家不要採取旨在進入尚未佔據的南海島礁行動;其二是有關國家應限制在南海地區進行軍事活動;其三是有關國家相互通報將會對南海地區產生影響的重要政策。
- 中文名
- 南海行為準則
- 外文名
- Code of Conduct in the South China Sea(COC)
- 提出時間
- 2002年11月4日
- 主要國家
- 中國、東盟成員國
- 主要意義
- 國家齊心構築地區規則、合力維護南海和平穩定
南海行為準則名詞解釋
2002年中國與東盟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已將制訂“南海行為準則”作為一個目標,雙方也就此舉行了相關工作組的磋商會。中方對條件成熟時探討制定“南海行為準則”持開放態度,願同東盟國家積極推進落實《宣言》進程,開展務實合作,同時着手探討制訂“南海行為準則”。
在印尼巴厘島舉行的中國—東盟落實《宣言》高官會議上,中國與東盟已就落實《宣言》後續行動指針達成共識。中國為此舉行了多個研討會,也與東盟有關國家發表了聯合聲明。中國以實際行動清楚表明,中國希望與東盟國家通過對話和協商,建立互信,通過落實《宣言》和《宣言》後續行動指針,逐步營造有利於解決南海問題的積極氛圍。這符合亞洲各國的共同利益。
南海行為準則宣言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東盟各成員國政府,重申各方決心鞏固和發展各國人民和政府之間業已存在的友誼與合作,以促進面向21世紀睦鄰互信夥伴關係;認識到為增進本地區的和平、穩定、經濟發展與繁榮,東盟和中國有必要促進南海地區和平、友好與和諧的環境;承諾促進1997年東盟成員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會晤《聯合聲明》所確立的原則和目標;希望為和平與永久解決有關國家間的分歧和爭議創造有利條件;謹發表如下宣言:
二、各方承諾根據上述原則,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探討建立信任的途徑。
三、各方重申尊重並承諾,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所規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飛越自由。
五、各方承諾保持自我剋制,不採取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包括不在現無人居住的島、礁、灘、沙或其它自然構造上採取居住的行動,並以建設性的方式處理它們的分歧。
在和平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之前,有關各方承諾本着合作與諒解的精神,努力尋求各種途徑建立相互信任,包括:
(一)在各方國防及軍隊官員之間開展適當的對話和交換意見;
(二)保證對處於危險境地的所有公民予以公正和人道的待遇;
(三)在自願基礎上向其它有關各方通報即將舉行的聯合軍事演習;
(四)在自願基礎上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六、在全面和永久解決爭議之前,有關各方可探討或開展合作,可包括以下領域:
(一)海洋環保;
(二)海洋科學研究;
(三)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
(四)搜尋與救助;
在具體實施之前,有關各方應就雙邊及多邊合作的模式、範圍和地點取得一致意見。
七、有關各方願通過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關問題繼續進行磋商和對話,包括對遵守本宣言問題舉行定期磋商,以增進睦鄰友好關係和提高透明度,創造和諧、相互理解與合作,推動以和平方式解決彼此間爭議。
八、各方承諾尊重本宣言的條款並採取與宣言相一致的行動。
九、各方鼓勵其他國家尊重本宣言所包含的原則。
十、有關各方重申制定南海行為準則將進一步促進本地區和平與穩定,並同意在各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朝最終達成該目標而努力。
南海行為準則發展情況
2023年6月25日至28日,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強邀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總理範明政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正式訪問,雙方同意繼續推動全面有效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在協商一致基礎上,早日達成實質、有效、符合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國際法的“南海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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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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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克強:按既定時間表推進COC磋商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9-11-05]
- 2. 南海行為準則 .中國網[引用日期2012-07-13]
- 3. 南海行為準則 .中國網[引用日期2019-11-05]
-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聯合新聞公報(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引用日期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