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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年檢工作制度的通知

鎖定
《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年檢工作制度的通知》於1996年7月2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發佈。 [1] 
中文名
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年檢工作制度的通知
頒佈時間
1996年7月2日 [1] 
實施時間
1996年7月2日 [2]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時效性
有效 [1] 
全文
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年檢工作制度的通知
勞部發〔1996〕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勞動法》施行以來,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認真履行勞動監察職責,積極開展常規巡視檢查、舉報專查和專項大檢查等形式多樣、方法靈活的監察活動,在保障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當前勞動監察工作人員少、力量弱與勞動監察面廣、任務重之間的矛盾比較突出,勞動監察工作方法也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為全面掌握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的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切實保障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經研究,決定建立勞動用工年檢工作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勞動用工年檢工作制度是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勞動監察執法的一項有效形式。通過開展勞動用工年檢工作,變被動接受檢查為主動自查,可以督促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範勞動管理,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同時也便於勞動部門全面瞭解用人單位勞動管理狀況,對暴露出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全面開展這項工作。已開展的地區,要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制度,把這項工作抓實、抓好;尚未開展的地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並結合實際,切實把這項工作開展起來。
二、勞動用工年檢的時間和範圍。勞動用工年檢每年開展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初或年末進行,具體時間由各地自定。勞動用工年檢的範圍包括《勞動法》調整範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應主動接受年檢。對沒有按規定參加年檢的用人單位,勞動監察機構應組織力量進行監督檢查,避免出現勞動監察的盲點。
三、勞動用工年檢的內容。主要是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重點是:用人單位制定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最低工資和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社會保險規定的情況。各地還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加年檢內容。
四、勞動用工年檢的方法。勞動用工年檢工作一般分三個階段進行:一是準備階段,研究年檢工作內容,準備有關年檢表格和資料;二是自查階段,用人單位領取年檢資料,積極進行自查自糾,並按要求提供本單位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三是審查階段,勞動監察機構認真審查各單位的年檢資料,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對經年檢合格的,發給“勞動用工年檢合格證”;對存在違法行為的要責令限期改正,對經整改後複查合格的發給“勞動用工年檢合格證”;對逾期不進行整改的,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拒不接受年檢的,勞動監察機構可給予通報批評。
五、勞動用工年檢的組織形式。各級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用工年檢工作的組織實施。為保證勞動用工年檢工作的順利進行,勞動監察機構要做好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自查,提高勞動管理水平;要制訂工作計劃,明確實施步驟,配備充足人員,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要按照勞動監察的管轄範圍實施年檢;要做好總結表彰工作,對模範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積極參加年檢的用人單位給予表揚,對連續三年年檢合格的,授予“勞動管理信得過單位”稱號,此間沒有羣眾舉報的,勞動監察機構一般不再對其進行日常巡視檢查。
六、切實加強領導,搞好協作配合。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要重視勞動用工年檢工作,指它作為一項重要的綜合性業務工作抓好。勞動監察機構和有關業務機構也要相互配合。同時,要積極爭取工商等部門的參與,以加大勞動用工年檢執法力度,更好地做好這項工作。
勞動部
1996年7月2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