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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雪峯

(1970年扶余“死刑欠當”兇殺案相關人員)

鎖定
劉雪峯,男,漢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中學沒畢業便成了松原扶余市三岔河鎮的一名苗圃工人。 [2] 
1991年8月1日21時40分許,吉林省松原扶余市三岔河鎮發生一起兇殺案,當地苗圃工人劉雪峯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1992年,白城中院一審判處劉雪峯死刑。1993年8月31日,吉林高院作出二審判決,仍認定劉雪峯“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但認為判死刑“量刑欠當”,改判死緩。二審判決生效後,劉雪峯被關進吉林省公主嶺監獄服刑。入獄後,劉雪峯不斷申訴,其家屬也四處奔走為其申訴。1995年,吉林高院受理劉雪峯父親劉景瑞的申訴,並於1998年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經過多次減刑,劉雪峯於2009年7月21日刑滿出獄。出獄後,劉雪峯繼續申訴。 [3] 
2018年,吉林省檢稱複查後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向吉林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2]  。2024年6月21日,兇殺案再審 [1] 
中文名
劉雪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70年8月28日

劉雪峯人物經歷

1970年,劉雪峯出生,中學沒畢業便成了松原扶余市三岔河鎮的一名苗圃工人。21歲時,劉雪峯的人生軌跡發生改變。 [1-2] 
2009年7月21日,劉雪峯刑滿出獄重新做回苗圃工人。 [2] 
劉雪峯在當年案發現場附近。 劉雪峯在當年案發現場附近。

劉雪峯人物事件

劉雪峯成為疑犯

1991年8月1日21時40分許,三岔河鎮一中校警辛某某在校外衚衕遇害,其身中三十餘刀,左右兩側臉頰亦被人用刀劃破。
劉雪峯告訴澎湃新聞,案發後,警方在周邊走訪時,他曾主動向警方提供證言,稱其在路上偶遇過辛某某,當時他從未婚妻家出來回自己家,先後與辛某某、一騎車男子迎面而過。後又遇見一熟人,打過招呼後便回到家中。
隨着警方的調查,劉雪峯成為疑犯。1991年11月15日,劉雪峯“因殺人被收容審查”。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1985年《公安部關於嚴格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及1991年《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劉雪峯屬於“本地作案,身份清楚”之人,並不適用收容審查措施,依法應當“採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法律措施”。而從1991年11月15日至11月27日,劉雪峯一直處於被收容審查狀態。 [2] 

劉雪峯訊問筆錄

關於作案工具的數量及特徵 關於作案工具的數量及特徵
在案移送劉雪峯訊問筆錄共計10份,包括9份偵查階段訊問筆錄,1份審查起訴階段訊問筆錄。其中,第1份和第3份訊問筆錄中,劉雪峯稱自己無罪。從審查起訴階段起,至一審、二審時,劉雪峯全部作無罪辯解。
關於作案工具的數量及特徵,劉雪峯在偵查階段的9 份訊問筆錄中,先後形成了至少5次不同版本的供述。律師認為,劉雪峯一方面進行有罪供述,另一方面在作案工具的數量、特徵等關鍵事實上無法形成穩定供述,反而前後矛盾、反覆不定,其有罪供述真實性存疑。同時,兇器的來源和去向,最終也未能查明。
關於作案工具的種類,在案3份鑑定結論也不一致,1991年8月7日扶余市公安局技術科出具《屍檢筆錄》認為兇器“一種為單面刃刺器,另一種為兩面鈍刺器”,1991 年12月27日白城地區公安局出具的《工具痕跡分析意見書》,以及1992年5月14日白城地區公安局出具的《複核檢驗意見書》認為,兇器為同一種工具。 [2] 

劉雪峯一審宣判

1991年12月4日,劉雪峯被批捕,後由吉林省檢察院白城分院向白城地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1992年11月6日,白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共兩頁,不足千字。
該一審判決書稱,白城中院經公開審理查明:1991年8月1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劉雪峯因瑣事在未婚妻張某某家與張發生口角,賭氣從其家出來,行至三岔河一中西側衚衕時,與迎面走來的三岔河一中校警辛某某相撞,繼而發生口角。被告人劉雪峯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照辛的背部、胸部連刺數刀,後又照辛的臉部兩側各劃一刀,致辛當即死亡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辛某某死於大失血、氣血胸。
判決書稱,上述事實清楚,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物證在卷為憑。被告人劉雪峯雖推翻原供,但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白城中院認為,被告人劉雪峯目無國法,僅因走路相撞發生口角,而持刀行兇殺人,致被害人辛某某死亡,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及後果特別嚴重,實屬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經該院審判委員會1992年度第38次會議討論決定,依照《刑法》第132條、第53條第一款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雪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一審宣判後,劉雪峯不服,上訴至吉林高院。上訴理由包括,其沒有作案時間,認定的作案兇器不符。其辯護人認為,認定劉雪峯作案證據不足。 [2] 

劉雪峯二審判決

二審並未開庭審理。1993年8月31日,吉林高院經過書面審理後作出二審判決。吉林高院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劉雪峯用尖刀將辛某某殺死的事實,有證人張某等人證實,劉雪峯有作案時間,並有現場勘查記載及法醫鑑定等佐證,足以認定劉雪峯作案,其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書顯示,吉林高院認為“劉雪峯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原審判決定性準確”,但並未維持一審判決,而是改判劉雪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改判死緩的理由為:“但據本案情節,量刑欠當。”
白城中院、吉林高院認定的劉雪峯“殺人手段殘忍”,從屍檢報告可見一斑,屍檢報告顯示,被害人辛某某身中30餘刀,有8刀刺入胸腔,其左右兩側面頰各被刀割出六七釐米長的傷口。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中國實行“嚴打”的刑事政策,該案一審判決引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即於1983年開展“嚴打”時獲通過。在這種背景下,法院一方面認定該案“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另一方面認為判死刑“量刑欠當”,被認為是判決“留有餘地”。 [2] 
劉雪峯告訴澎湃新聞,他與辛某某並不認識,案發後他才從別人口中得知遇害的辛某某是鎮一中校警,“倆人不認識,怎麼可能僅僅因為走路碰了一下,就捅人家幾十刀,還把人家臉劃破?我是屈打成招的。案發前,一中發生過多次偷盜案件,我懷疑是偷盜團伙打擊報復,不然不能有這麼大的恨。” [2] 

劉雪峯入獄服刑

二審判決生效後,劉雪峯被關進吉林省公主嶺監獄服刑。入獄後,劉雪峯仍不斷申訴,其家屬也四處奔走喊冤。1995年,吉林高院受理劉雪峯父親劉景瑞的申訴,並於1998年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
該駁回申訴通知書稱,原判“事實清楚,被告人亦多次供認,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鑑定等證據在卷,認定屬實。審理認為,你(劉景瑞)提出劉雪峯沒有殺人,沒有充分事實根據;你還提出劉雪峯在公安機關逼供下供認犯罪,經查亦無事實根據。故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此後,劉雪峯及家屬雖繼續申訴,但無甚收效。劉雪峯説,後來管教也不肯給他寄申訴材料,只是勸他認罪,安心服刑。
經過多次減刑,劉雪峯於2009年7月21日刑滿出獄。 [2] 

劉雪峯刑事申訴

2009年7月21日,劉雪峯刑滿出獄重新做回苗圃工人。他稱,後來他通過媒體得知聶樹斌呼格吉勒圖等冤錯案獲得糾正的事情,於是又聘請律師調出案卷,再由身為刑警的舅舅分析研判並組織申訴材料提交相關部門。
律師和劉雪峯(戴帽者)在當年案發地附近走訪。 律師和劉雪峯(戴帽者)在當年案發地附近走訪。
2018年8月,吉林省檢察院對劉雪峯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稱,經複查認為,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向吉林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劉雪峯稱,此後吉林高院法官曾聯繫他做過一次筆錄,但在那之後便再無消息。之後,劉雪峯決定向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求助,該所有一項“蒙冤者援助計劃”,吉林劉忠林等冤錯案當事人曾受到過這項計劃的無償援助。該所在研判過劉雪峯故意殺人案案卷後,決定進行援助,並指派高文龍和楊嵐律師代理劉雪峯的申訴事宜。 [2] 
2018年,吉林省檢稱複查後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18年,吉林省檢稱複查後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
2023年5月,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文龍和楊嵐通過實地走訪案發地、研判案卷材料,重新組織了申訴材料,並提交給吉林高院。 [3] 
2023年9月7日,劉雪峯收到了來自吉林高院的再審決定書,該院決定組成合議庭,再審劉雪峯故意殺人案。該再審決定書落款時間為2023年8月11日。吉林高院表示,2018年8月29日,吉林省檢察院作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劉雪峯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建議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該案重新審判。吉林高院認為,吉林省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符合再審條件,決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3] 
2024年5月,吉林省檢察院決定向吉林高院發再審檢察建議4年多後,未等到進一步消息的劉雪峯再次向吉林高院提出申訴。 [2] 

劉雪峯案件再審

2024年6月21日上午9時,劉雪峯站到了吉林省高院被告人席位上。
庭審結束後,劉雪峯(中)和其再審辯護律師高文龍、楊嵐走出法院 庭審結束後,劉雪峯(中)和其再審辯護律師高文龍、楊嵐走出法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