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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玉

(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鎖定
劉玉,男,漢族,1967年11月出生,山東新泰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曾任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1]  [6] 
2023年11月,山東檢察機關依法對劉玉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8-9] 
2024年3月20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劉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中文名
劉玉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新泰
出生日期
1967年11月

劉玉人物履歷

1985.07-1989.01 新泰市新汶辦事處三中教師
1989.01-1991.01 新泰市新汶辦事處團委副書記
1991.01-1992.07 新泰市新汶辦事處團委書記
1992.07-1994.01 共青團新泰市委幹事、組織部副部長
1994.01-1994.12 共青團新泰市委團務工作部部長
1994.12-1996.11 新泰市委組織部幹事、副科長
1996.11-1998.01 共青團新泰市委副書記
1998.01-2000.04 共青團新泰市委書記、黨組書記
2000.04-2002.01 新泰市宮裏鎮黨委書記
2002.01-2003.03 新泰市宮裏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3.03-2004.03 新泰市汶南鎮黨委書記
2004.03-2005.04 新泰市汶南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5.04-2006.09 新泰市汶南鎮黨委書記
2006.09-2007.01 新泰市政府市長助理
2007.01-2012.01 新泰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2.01-2015.06 新泰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2015.06-2016.12 泰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2016.12-2017.01 東平縣委副書記、縣政府代理縣長、黨組書記
2017.01-2021.01 東平縣委副書記、縣長、縣政府黨組書記。
2021.01-高密市委書記 [2] 
2022.04-2023.07 濰坊市副市長。 [1]  [6] 
曾任濰坊市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 [3-4]  [7] 

劉玉人物事件

劉玉違紀被查

2023年5月,濰坊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劉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劉玉免去職務

2023年7月26日,濰坊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根據市長劉建軍的提請,決定免去:劉玉的濰坊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6] 

劉玉依法雙開

2023年8月,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濰坊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劉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不信馬列信鬼神,熱衷迷信活動,官迷心竅,長期與“政治騙子”交往,妄圖結交“大領導”,“搭天線”“抄近路”,造成惡劣影響;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消費卡;違背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利;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違反工作紀律,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紀法意識淡漠,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濫權妄為,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劉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玉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濰坊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7] 

劉玉依法逮捕

202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山東省濰坊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劉玉(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劉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 [8] 

劉玉提起公訴

2023年11月,山東省濰坊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劉玉(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濟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濟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玉利用擔任新泰市汶南鎮黨委書記、新泰市委常委、新泰市政府副市長、泰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副書記、東平縣縣長、高密市委書記、濰坊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9] 

劉玉公開通報

2024年1月,山東省紀委監委公開曝光5起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典型問題,其中包括:濰坊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劉玉違規收受禮品、消費卡等問題。 [10] 

劉玉一審審理

2024年3月20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濰坊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劉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罪
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劉玉利用擔任新泰市汶南鎮黨委書記、新泰市委常委、新泰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泰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東平縣委副書記、縣政府黨組書記、縣長、高密市委書記、濰坊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9家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洽談合作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3377.5萬元。
二、濫用職權罪
2018年3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劉玉任東平縣委副書記、縣政府黨組書記、縣長期間,違規決定將東平縣財政資金出借給私營企業,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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