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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註冊制

鎖定
創業板註冊制改革是中國資本市場改革的方向,改革的制度設計必須充分考慮中國市場的環境和條件。全國人大做出的授權決定,為啓動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的技術準備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1] 
2020年6月12日,證監會發布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與此同時,證監會、深交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等發佈了相關配套規則。
宣告證監會創業板改革和註冊制試點開始。
8月2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將組織創業板註冊制首批企業上市。
中文名
創業板註冊制
應    用
中國資本市場
授權機構
全國人大
法律文件
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方案

創業板註冊制發展歷程

2020年4月27日,備受市場期待的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方案“出爐”,中國資本市場深刻變革的征程再次迎來關鍵節點。在新冠肺炎疫情給全球金融市場帶來巨大風險挑戰的背景下,中國資本市場逆風揚帆,勇闖改革“深水區”。人們相信,隨着改革深入,中國資本市場的明天將更加美好,不僅將為中國經濟轉型升級注入澎湃動力,也將給投資者帶來更多機遇。

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解讀

證監會透露,這次改革將重點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在科創板的基礎上,擴大註冊制試點,為存量板塊推行註冊制積累經驗;二是增強對創新創業企業的包容性,突出板塊特色。
縱觀改革方案,改革將把握“一條主線”和“三個統籌”。“一條主線”,即實施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註冊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實性,由投資者自主進行價值判斷,真正把選擇權交給市場。
“三個統籌”則是統籌創業板改革與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統籌註冊制試點與其他基礎制度建設、統籌增量改革與存量改革。
改革後的創業板將進一步升級,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模式創新、服務創新、業態創新,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模式、新業態、新應用的深度融合。
從發行上市條件看,創業板改革根據新證券法,制定了更加包容多元的股票發行條件。值得關注的是,創業板改革方案明確再融資與首次公開發行同步實施註冊制,程序基本一致。創業板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涉及發行股票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實行註冊制。
改革後創業板的投資者門檻會有什麼變化?方案明確對新開户投資者實行“10萬元資產+2年投資經驗”的門檻。已開户投資者簽署新的風險揭示書後,可以繼續交易創業板股票。
改革方案還在持續披露、公司治理、股權激勵、股份減持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具體規則,同時重點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簡化退市程序等。

創業板註冊制相關制度規則修改完善

修改完善後的《創業板首發辦法》共七章、七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精簡優化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將發行條件中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強調按照重大性原則把握企業的法律合規性和財務規範性問題。二是對註冊程序作出制度安排,實現受理和審核全流程電子化和全流程公開,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審核透明度。三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等相關主體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責任,制定針對創業板企業特點的差異化信息披露規則。四是明確市場化發行承銷的基本規則,並規定定價方式、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等事項應同時遵守深交所相關規定。五是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加大對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力度。
修改完善後的《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共七章、九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適用範圍,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存託憑證等證券品種的,適用《創業板再融資辦法》。二是精簡優化發行條件,區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和向特定對象發行,差異化設置各類證券品種的再融資條件。三是明確發行上市審核和註冊程序,深交所審核期限為二個月,證監會註冊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同時,針對“小額快速”融資設置簡易程序。四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針對性地披露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等信息,充分揭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五是對發行承銷作出特別規定,就發行價格、定價基準日、鎖定期,以及可轉債的轉股期限、轉股價格、交易方式等作出專門安排。六是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加大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力度。
修改完善後的《創業板持續監管辦法》共三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適用原則,創業板公司應遵守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一般規定,但《創業板持續監管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明確公司治理相關要求,並針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公司作出專門安排。三是建立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行業定位和風險因素的披露,突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信息披露責任。四是明確股份減持要求,適當延長未盈利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持股鎖定期。五是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制度,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涉及發行股票的實行註冊制,並規定重組標的資產要求等。六是調整股權激勵制度,擴展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範圍,放寬限制性股票的價格限制,並進一步簡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本次《保薦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一是與新《證券法》保持協調銜接,調整審核程序相關條款,完善保薦代表人管理。二是落實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要求,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配合保薦工作的相關要求,細化中介機構執業要求,督促中介機構各盡其責、合力把關,提高保薦業務質量。三是強化保薦機構內部控制要求,將保薦業務納入公司整體合規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範圍,推動行業自發形成合規發展、履職盡責的內生動力和自我約束力。四是加大問責力度,豐富監管措施類型,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為做好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具體實施工作,證監會配套制定、修訂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説明書》等六部規範性文件,與《創業板首發辦法》《創業板再融資辦法》一併發佈。深交所制定、修訂了業務規則,主要涉及上市條件、審核標準、股份減持制度、持續督導等方面。證券業協會制定了有關創業板發行承銷的自律規則。中國結算制定、修訂了登記結算、轉融通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此外,為進一步規範創業板相關市場主體行為,營造市場誠信生態,證監會將按照《證券法》《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關於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有關規定,及時把相關主體的違法失信信息納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接受社會公眾查詢,開展嚴重違法失信專項公示,並推送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創業板註冊制創業板註冊制改革提示及首位字母標識

新股上市初期證券簡稱首位字母標識:
N:上市首日。
C:上市次日至第五日。
U:發行人尚未盈利。
W: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
V:發行人具有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

創業板註冊制相關事件

2016年2月,有市場傳言稱,自3月1日起創業板將全面停止審核,後續按註冊制實施,主板和中小板暫時未定擇期再做安排。 [1] 
2016年2月26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以答記者問的形式,澄清了所謂“3月1日起創業板將全面停止審核,後續按創業板註冊制實施”的謠言。證監會從未單獨研究過創業板註冊制,根本不存在3月1日創業板全面停止審核的安排,也不存在主板、中小板擇期再做安排的問題。 [1] 
2020年7月13日,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後的首次上市委審議會議結果出爐,創業板上市委認為北京鋒尚世紀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康泰醫學系統(秦皇島)股份有限公司、龍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家發行人的首發申請以及青島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申請均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0年8月1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稱,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四個月來,深交所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精心組織各項準備工作。各項準備工作就緒,將於8月24日組織創業板註冊制首批企業上市。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