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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結構

鎖定
制度結構是指經濟社會中所有制度安排的總和,它包括組織法律、習俗和意識形態
中文名
制度結構
外文名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目錄

制度結構內容

制度結構是一個被廣泛應用的概念,其定義可謂是見仁見智。林毅夫認為制度結構是一個社會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總和。”諾斯在《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一書開篇就對“結構”作如此界定定:我所説的‘結構’是指那些我們相信是決定實績基本因素的社會特徵。在此,我把一個社會的政治經濟制度技術人口 意識形態都包括在裏面。”也就是在同書中,諾斯又指出 結構’一詞指制度框架。如果説 林毅夫與諾斯關於制度結構的涵定在具體內容上有如出一轍之處,樊綱的表述就相去甚遠:同一所有制度與不同的運行機的結台或總和構成特殊的制度結構。
制度結構具有層次性,如公司制、合夥制度業主制等制度安排組成企業層攻的制度結構;現貨市場期貨市場零售市場批發市場等組成市場層次的制度結構企業制度、市場制度、政府制度、產權制度等組成社會的經濟制度結構,經濟制度結構和非經濟制度又共同構成社會的宏觀制度結構。制度結構界定在宏觀層次,具體指產權制度企業制度、市場制度、政府制度和法律制度組台而成的制度框架。在這五大制度中,產權制度、市場制度和企業制度是經濟制度,法律制度是非經濟制度。政府制度具有雙重屬性,既可以歸納為經濟制度,也可以與法律制度一起歸屬於非經濟制度。一般而言,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節約交易費用,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在制度結構分析中,通常將制度結構區分為正式制度結構和非正式制度結構。正式制度結構以權利產權為核心要素,而非正式制度結構則注重習俗和道德的約束效力,這就決定了二者在功能上是互補的且不可替代的。

制度結構創新

制度結構創新指對社會現有制度框架進行的更富於效率的改進與變革。既包括制度框架組成所依循的原則的改變,也包括嵌在制度結構中的各項制度自身的更新,還包括各項制度之間相互耦聯關係的重新調整。在制度學派的文獻中,制度創新與制度變遷、制度發展等大多作為同義語或至少是近似詞而交替使用,用以表達。制度創立、變更及隨着時問變化蛐的動態過程。例如林毅夫就特別説明:‘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這二個是交着使用的.因為現有制度的慘正同時也是一種創新活動,新制度的採納也必須隨着舊制度的變化。舊拉坦還明確指出:制度創新或制度發展一詞將被用於指一種特定組織行為的變化。
(2)這一組織與其環境之問的相互關係的變化。
(3)在一種組織的環境中支鼉行為與相互關係的規則的變化。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