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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議會
鎖定
- 中文名
- 列支敦士登議會
- 體 制
- 一院制
- 選舉方式
- 人民直接選舉
- 最高代表
- 議長
列支敦士登議會議會簡史
列支敦士登議會議會的地位
根據列憲法,列政治體制為“在民主和議會基礎上的世襲立憲君主制”,議會實行一院制,作為人民代表機構與公爵(國家元首)享有同等權利。每年議會的正式召開和閉幕由公爵或其代表主持。特殊情況下,公爵有權將議會正式召開時間推遲3個月甚至解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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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議會議員與議會產生
議員由公民通過直接選舉產生。年滿18週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實行比例選舉制,首先根據各政黨在1個選區的總得票比例確定其應得議席,各政黨內則根據候選人得票數確定當選議員。每個政黨在全國範圍內至少獲得8%的選票才能進入議會。全國分為高地和低地(北區和南區)2個選區,分別選出15名和10名議員。
議員任期4年,可連任。新一屆議會選舉一般在2月或3月進行選舉。
列議會的一個特點是副議員制度。在1個選區內,1個政黨每獲得3個正常議席,即獲得1個副議員席位;只要能獲得1個正常議席,至少可有1個副議員席位。1個政黨的正常議員因故不能參加議會會議,可由副議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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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議會議會的職權
包括立法權;批准涉外條約;審批政府預算;向列公爵提出內閣人選、改組政府的建議權;參與選舉和批准法官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管理委員會、監事會成員;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參與政治討論以推動形成政治意願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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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議會議會組織結構
設有議長和副議長各1名,任期1年,每年首次全體會議上選舉產生,可連任。議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對外代表議會;議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議長代表。
常設委員會由議長和另外4名議員組成,在休會期間代表議會行使職權。設有3個專門委員會,分別是外交政策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和議程審查委員會。每個專門委員會由5名議員組成,任期1年,每年首次會議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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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憲法規定:自議會休會、閉會或解散之日起至重新開會期間,應組成全國委員會以代表議會處理應由議會或其委員會處理的一切事務,但不得因此有損於議會復會和舉行新的議會選舉。
全國委員會由議長(議長不能參加時由其代表)和從議會中選出的四名成員組成。此四名成員之人選,應照顧上郡和下郡之比例平等。
在任何情況下,該項選舉應在宣佈議會休會、閉會或解散的同一次會議上進行。
議會復會,全國委員會即告結束。
全國委員會職權如下:1.保證憲法得到遵守,保證執行議會的決定的執行,在議會休會或被解散的情況下,保證議會按期復會;2.審查國庫的賬目,並將其報告和有關建議提交議會;3.按照議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對由國庫承擔的債務和證券簽署確認;4.執行議會委託給它的特定任即就某些事項預作準備,以待議會復會時審議;5.遇到緊急事件時,將情況報告公爵,在憲法權力受到威脅或侵害時,提出聲明、抗議或抗辯;6.必要時,建議召集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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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委員會不得代表公國承擔永久性的義務,其所處理的事務應對議會負責。
全國委員會由議長於必要時在政府所在地召集會議。至少有三名成員出席會議,全國委員會的決議方始有效。
列支敦士登議會議會會議制度
列議會每年舉行8至10次會議,每次會議根據議程持續1至3天。議會開會一般公開進行,電視進行直播。討論法律和預算事務必須公開;討論議會內部事務、人事或政府通報涉密事務等特殊情況下可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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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議會議會立法程序
公爵(代表政府)、議會和公民均有權提出憲法和法律倡議,但在實踐中具體法律草案絕大多數由政府或專家起草。議會有權駁回政府的法律草案,或組成議員委員會予以修改。法律草案一般三讀通過。經議會審議通過的法律必須由公爵審核、首相簽署並在政府法律公報上公佈才能生效。對每部已獲議會審議通過,但由議會聲明為非緊急的法律,以及每項由議會通過的國際法條約,公民可要求進行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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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議會議員制度
列支敦士登議會議會黨團
至少有3名議員的政黨可組成議會黨團。現有祖國聯盟、激進公民黨2個議會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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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議會議會辦事機構
議會秘書處:由議會秘書、副秘書和若干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全會和專門委員會會議記錄,輔助議長、議員、專門委員會等工作,提供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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