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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鎖定
- 中文名
-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 概 念
- 已發出未結算的商品
- 科 目
-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 發生時間
- 2006年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概念
2006年新準則沒有設置“品”、“委託代銷商品”和“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而設置了“發出商品”科目。 調賬時,對“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其中尚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轉入“發出商品”科目,已經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企業也可沿用“委託代銷商品”科目核算委託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核算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核算:
會計制度中“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是核算企業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企業代購買單位墊付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包裝費、運雜費,在“應收賬款”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商品發出時,按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企業,還應分攤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進價與售價)的差額。在每期銷售實現(包括第一次收取貨款)時,按本期應收的貨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額,貸記“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科目;同時,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營業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
企業代購買單位墊付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包裝費、運雜費,在“應收賬款”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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