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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

鎖定
出讓(chū ràng),漢語詞語,意思是出賣或轉讓(個人自用或擁有的東西),出自《書信集·致曹靖華》。
中文名
出讓
拼    音
chū ràng
外文名
[transfer]
基本解釋
出售或轉讓(個人自用的東西)

出讓詞語概念

【詳細解釋】:
出賣或轉讓(個人自用的東西)。
魯迅 《書信集·致曹靖華》:“出讓的事情, 素園 是不知道的,怕他傷心。”夏衍 《秋瑾傳》:“我有一部家藏的 董香光 的小楷《史記》想出讓,不知道他的朋友裏面有受主沒有?” [1] 
詞性分析】:
出讓是一個經典的聯合詞,其包括“出”與“讓”兩方面的含義。出指的是有償的,讓指的是無償的。在語言使用中則帶有偏義複詞的特徵。如“出讓閒置物品”,其語義邏輯點在“出”上,指需要付費獲取。而“出讓100M的asp空間”,其語義邏輯點在“讓”上,是免費的。

出讓其它含義

出讓土地出讓

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租賃入股授權經營出讓劃撥等幾種,土地劃拔和土地出讓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形式,兩種形式都可以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也有一些差別。
出讓土地上的房屋有具體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到期後將自動續期,但到期後是否需要繼續交費、如何交費等問題尚未最終確定。如果國家徵用此類土地上的房屋,將根據土地出讓的剩餘年限,結合當時的地段價值,做相應補償。而劃拔土地在國家徵用時,沒有土地補償費用。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轉讓時,土地證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納0.5元/平方米的手續費,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另外劃撥土地證的房屋在二次交易的時候,如果做個人抵押按揭時需要擔保,但出讓的土地證就不需要。
出讓 出讓
以劃拔方式取得的土地,沒有具體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物不滅失、國家不徵用,土地使用權就存在。但劃拔土地上的房屋在轉讓時,需要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審批手續,補交手續費。此類情況均為房改房、集資房解困房等政策性房屋。

出讓國有出讓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