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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證
鎖定
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後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 中文名
- 出生公證
- 類 型
- 概念
- 類 別
- 證書
- 免冠照片
- 一式2-3份
出生公證需提交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
4、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如身份證、户口簿或護照等)。若父母一方或雙方已故的,須提供死亡證明;
8、公證書在域外使用的,申請人應提供近期大一寸證件相片(張數:所需公證書份數+1),所提供照片應與申請表上所貼照片相同。公證書發往美國、韓國、奧地利等國使用的,提供4張照片,增加1份副本,相應增加1張照片;
9、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備註:非婚生子女申辦出生公證的,按照司法部規定辦理,請諮詢具體公證員。
出生公證注意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後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採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於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並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採用公曆,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註明農曆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地名後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後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後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