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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元齡

鎖定
冉元齡(?-1735),字嵩高,四川酉陽土司末代宣慰使。 [1] 
本    名
冉元齡
嵩高
所處時代
清代
民族族羣
土家族
出生地
四川酉陽司
人物生平
康熙三十八年(1699)七月,承襲酉陽土司宣慰使之職。 [2] 
雍正七年(1729),正值西南推行改土歸流,四川官員於是捏詞冉元齡不法。川陝總督查郎阿奏稱,四川提督黃廷桂上報,護理重慶鎮標遊擊保璠、在委署黔彭營遊擊任內,與酉陽土司書信往來,勒索人口、騾馬等物,而冉元齡之子冉廣烜霸佔董昌規之妻,於是饋贈保璠銀兩禮物;而冉元齡又牽涉到楊承勳結黨一案,其賊黨供述楊承勳家有金鑲玉印,劉伯温碑記“伊弟楊七、必要為王”,且楊七藏匿在酉陽土司。雍正帝申斥道:“管轄苗疆之官弁等,往往不能仰體朕心,屏除私念。若土司等,有不敢書使往來者,則加以傲抗之名,摭拾小事,申報上司;若私相往還,有所饋贈,則上司訪知,又加土司以行賄鑽營之名,究治其罪。如此則土司豈不處於兩難乎?即如該督參奏冉元齡之納賄於保璠,朕知冉元齡必有屈抑難申之情也。前據查郎阿奏稱,四川奸徒楊承勳等謀為不軌,假稱家有金鑲玉印,其弟楊七、必要為王,送在酉陽司去等語。朕批諭查郎阿雲,酉陽土司素稱恭順,必無藏匿重犯之理,若果楊七逃往酉陽地方,則冉元齡亦無不嚴緝解送者,如楊七未至酉陽,而強向冉元齡索獲,則冉元齡不更冤抑乎?” “此案內需索受賄之保璠,著該督撫嚴加審訊,照所定苗疆之例,定議具奏。冉元齡、悉從寬免,不必查究。” [3] 
至雍正十二年(1734)五月,冉元齡年老患病,於是以庶出第三子冉廣烜謊稱嫡長子、請求承襲,而冉廣烜為人奸惡殘暴,以致族人不睦,於是情願改土歸流,四川地方官順勢將酉陽改土歸流。 [4]  次年(1735)冉元齡去世,其子十一人具遷徙至浙江杭州府仁和縣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