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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長子
(嫡妻所生的第一個兒子)
鎖定
嫡長子古制
嫡長子是指古代宗法制正妻所生的第一個兒子。
西周時期,周王實行宗法制,宗法制按照血緣宗族關係分配政治權利,維護政治聯繫。周天子以嫡長子世代繼承最高執政權力,為天下的大宗。因此宗法制的最大特點就是嫡長子繼承。至此,嫡長子繼承王位才正式登上歷史舞台。
例如:周王的嫡長子為周王;嫡次子為諸侯,庶子或為諸侯或為公、卿。
嫡長子具有政治繼承權,因此選擇政治繼承人的行為又被稱作“立嫡”。
《唐律疏議·户婚》載
[2]
:“嫡妻之長子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違法」,合徒一年。 「即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謂婦人年五十以上,不復乳育,故許立庶子為嫡。皆先立長,不立長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准此。」無後者,為户絕。因此唐朝時立嫡的順序是:嫡子最先,嫡孫次之,嫡子同母弟次之、庶子次之、嫡孫同母弟次之、庶孫次之。
除在家族無男系成員情況下,通常不具備政治上的繼承權(例外情況是獨女招夫入贅),因此女子並不在嫡長子繼承製的範圍之內。但女子有與家族男系成員相比不平等的經濟繼承權。通常體現為按家庭財產分配的一份嫁妝。
嫡長子相關
嫡長子嫡長子繼承製
嫡長子嫡庶之別
2.古時候,“嫡子”也寫作“適子”,含義之一是“嫡長子”,這是它的狹義。
如:《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趙姬請逆盾與其母......以盾為才,固請於公,以為嫡子,而使其三子下之。”
《左傳·襄公二十三年》:“季武子無適子,公彌長,而愛悼子,欲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