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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費權

鎖定
公路收費權是指國家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經營企業在國家允許依法設立的收費公路上,對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的權利
中文名
公路收費權
外文名
Highway Toll Right
類    型
經濟術語

目錄

公路收費權內容

1.它有如下含義:
(1)它是一種特許權利,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方有效。
(2)收費權的客體是已建成通車的收費還貸或收費經營公路,在建或未建成通車的公路不能成為收費權的客體。
(3)收費權是有一定期限的,具體由收費權審批機關確定,一般在五年以上。
2.根據我國《公路法》規定,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經營企業僅在以下公路上享有收費權:
(1)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公路;
(2)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前項收費公路收費權的公路
(3)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的公路。在交通部《關於認真做好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的通知》(交公路發[1999]9號文)中,將(1)稱為收費還貸公路,(2)和(3)稱為收費經營公路。

公路收費權性質

根據我國《公路法》,我國的收費公路包括政府還貸公路(所謂政府還貸路,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和經營性公路(所謂經營性公路,是指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或者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收費公路)兩種,其性質也有所不同:前者由於在設立與收費標準的審批、所收費用管理上需遵守相關程序,且部分收費權可以依法轉讓,其性質應屬於行政事業型收費,2003年交通運輸部印發的《關於印發公路收費站點清理整頓指導意見的通知》中也明確了其性質;而經營性公路收費權具有主體一般性、盈利性以及完全可轉讓性等特點,並且權利的取得以及價格相關方面都需要經過主管部門的審批,因此應屬於行政特許經營勝權利
所謂收費權,是指權利人基於法律行政法規的直接規定或者政府行政許可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等在政府核定的價格範圍內收取費用的權利,公路收費權即為其典型形態。公路收費權是一種政府特許的權利。公路收費權具有無形性、效益性和排他專有性等無形資產的基本特徵。

公路收費權轉讓

公路收費權是一種特殊的資產,它是依附在公路實物資產上的無形資產。由上述文件規定可知,公路收費權這種無形資產與其他無形資產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公路收費權的轉讓行為,受政府管理的限制。即公路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2.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公路收費單位提出方案,需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營企業無權自行定價
3.其服務對象僅為過往車輛,與一般市場客户不一樣,雖然也可與其他交通方式競爭客户源,但受地理位置、區域經濟發展、運價、便捷等客觀因素影響較大,經營企業自身努力效果有限。
4.公路經營企業經營期間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做好對公路的養護工作,在受讓收費權的期限屆滿時,應將完好的公路設施無償交還轉讓方。
5.其路政管理,由省級以下交通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或者人員行使,所需經費由公路經營企業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公路收費權的有償轉讓具有自己的特點
第一,公路收費權是附加在公路資產這一特定實體上的無形資產,權利歸屬方面有一定主體排他勝。轉讓後由政府批准的有特許經營資格的法人佔有、使用,並依法獲取一定收益,中途不得再轉讓。
第二,公路收費權有特許經營期,我國規定最長不超過30年。
第三,在計價方面,公路收費權與公路資產也有本質的區別。公路收費權主要取決於其獲利能力,受通過該公路的車流量、車型及收費標準等因素的影響。即使兩條公路資產的投人完全一樣,也會因各自所處地區的經濟發展產業佈局與交通網絡不同,兩者的“獲利能力”會有很大的差別。而公路整體資產的價值屬於不動產價值,也需要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與不同的評估前提條件,採取恰當的評估方式方法進行評估。其一般還需要涉及土地使用權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