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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

鎖定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成立於2001年2月,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簡稱“一委兩部”)指導下的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MPA)教育的專業性組織,負責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聯考的研究、命題等工作。
中文名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
成立時間
2001年2月 [1] 
批准單位
中國政府
保    證
MPA專業學位教育工作的健康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成立背景

為適應公共管理現代化、科學化、專業化的要求,中國政府決定於2001年開始實施MPA教育。MPA(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是國家通行的專業碩士學位,其培養目標是政府部門及非政府公共管理機構的高層次、應用型專業管理人才。
為提高中國MPA專業學位教育水平,保證MPA專業學位教育工作的健康、順利發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和人事部(以下簡稱“一委兩部”)於2001年2月成立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 [1]  (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是“一委兩部”指導下的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專業性組織。其宗旨是:指導、協調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活動,加強高等院校及公共管理實際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國際學術界和有關國際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發展,促進中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 [1]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協助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有關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發展規劃;
二、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提供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建議和諮詢;
三、對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的教學活動提供指導和諮詢;
四、負責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聯考的研究、命題等工作;
五、推動與協調各培養單位的師資培訓工作;
六、制定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性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
七、評選、推薦優秀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材;
八、進行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評估活動;
九、推動有關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調查和科學研究;
十、推動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培養單位與社會用人部門的聯繫與協作;
十一、促進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協作;
十二、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委託,承擔與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關的其他工作。 [1]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組織結構

指導委員會成員由“一委兩部”選聘,每屆聘期為四年,必要時可作適當調整。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由25人組成;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顧問若干名。
指導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總結、研究和部署指導委員會的工作。視工作需要,經正、副主任委員同意可決定召開有關工作會議。
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在中國人民大學,負責落實,完成指導委員會的各項決定和任務。 [1]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現任領導

主任委員
傅興國 中組部副部長、國家公務員局局長
副主任委員
劉 偉 中國人民大學校長
李旭紅 中組部公務員二局副局長
燕繼榮 北京大學教授
王亞華 清華大學教授
譚安奎 中山大學教授
秘書長
楊開峯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3]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組織章程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和人事部(以下簡稱“一委兩部”)指導下的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專業性組織。
第二條 指導委員會的宗旨是:指導、協調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活動,推動我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促進我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 指導委員會由30至35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顧問若干名。
第四條 指導委員會由有關培養單位推薦的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成員由一委兩部選聘。每屆聘期為4年,必要時可作適當調整。
第五條 指導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總結、研究和部署指導委員會的工作。視工作需要,經正、副主任委員同意可決定召開有關工作會議。
第六條 指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完成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七條 指導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第三章 職 責

第八條 指導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協助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有關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發展規劃;
二、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提供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建議和諮詢;
三、對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的教學活動提供指導和諮詢;
四、負責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聯考的研究、命題等工作;
五、推動與協調各培養單位的師資培訓工作;
六、制定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性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
七、評選、推薦優秀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材;
八、進行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評估活動;
九、推動有關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調查和科學研究;
十、推動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與社會用人部門的聯繫與協作;
十一、促進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協作;
十二、受國家有關部門委託,承擔與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關的其它工作。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第四章 經 費

第九條 經費來源
一、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提供的工作經費;
二、指導委員會培訓、諮詢、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關機構和友好人士的贊助收入。
第十條 經費管理
一、指導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經費收繳、支出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二、指導委員會秘書處每年向指導委員會報告收支計劃和收支情況,由指導委員會審議。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自一委兩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