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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

鎖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標誌着延續半個多世紀的勞動教養制度走到盡頭。 [1-2] 
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
頒佈時間
2013年12月28日
實施時間
2013年12月28日
發佈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目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全文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二、廢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及《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三、在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有效;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內容解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12月28日通過廢止勞教制度的決定,延續半個多世紀的勞教制度走到盡頭。從中央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廢止勞教制度,短短一個多月時間,中央重行踐諾的改革魄力體現了對社會民意的尊重,彰顯了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進步。
勞動教養制度是我國在特殊時期出台的一項行政處罰措施,隨着社會的發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這一制度已越來越不適用。勞教制度本身因缺乏法律授權和規範、勞動教養對象不明確、處罰程序不正當等弊端日益受到詬病,在一些地方甚至演變成相關部門濫用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手段,呼籲改革勞教制度呼聲強烈。
廢止勞教制度彰顯了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進步。由於勞教制度可以不經過法院審理宣判,沒有辯護救濟制度,缺乏透明度,往往一些被勞教人員沒有收到任何法律文書就已經被勞教,處罰有的十分嚴厲。這一制度極容易侵害人權,更違背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權威和尊嚴。適時廢止之,對弘揚法治精神具有積極意義。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