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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鎖定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副廳級。 [1]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4] 
中文名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外文名
Medical Security Bureau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行政級別
副廳級 [1] 
現任領導
金滿義 [2] 
主管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起草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擬訂相關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協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制定並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擬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擬訂並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組織擬訂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貫徹執行國家醫保目錄准入談判規則。
(五)貫徹落實國家藥品、醫用耗材價格政策,組織制定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佈制度。
(六)制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七)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依規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應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羣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與自治區衞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衞生健康委員會、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4]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標準,承擔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待遇保障處。擬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組織擬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醫藥服務管理處。擬訂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貫徹執行國家醫保目錄准入談判規則。擬訂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議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國家要求,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
(四)醫藥價格與招標採購處。貫徹落實國家藥品、醫用耗材價格政策,組織擬訂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佈制度。擬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五)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管處。組織擬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組織編制全區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依規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內部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羣、紀檢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 [1]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直屬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險服務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險服務中心,為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所屬相當於正處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1.承擔自治區本級基本醫療、生育保險的業務經辦的服務性工作。
2.承擔自治區本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相關工作。3.開展自治區本級定點醫院和藥店協議履行檢查的事務性工作,承擔定點醫院定額預算、總額控制的輔助性工作。
4.承擔自治區本級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基數核定、徵繳計劃和基金稽核等輔助性工作。
5.承擔自治區本級離休幹部、保健待遇等人員醫療保障服務和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6.承擔醫療保障信息系統數據統計、分析、監測等基礎性工作。
7.開展醫療救助相關工作。
8.開展醫療保障經辦業務培訓等工作。
9.承擔自治區醫療保障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5] 
內蒙古自治區醫藥採購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醫藥採購中心,為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所屬相當於正處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1.承擔全區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招標採購、貨款結算等事務性工作。
2.開展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價格監測的輔助性工作。
3.承擔數據統計分析、相關業務培訓等工作。
4.承擔自治區醫療保障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6] 
內蒙古自治區異地就醫結算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異地就醫結算中心,為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所屬相當於正處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1.承擔跨省、區內異地就醫結算資金的歸集、劃撥、清算和費用對賬、審核等輔助性工作。
2.承擔異地就醫投訴、舉報的受理工作;協助開展異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發生費用的核查工作。
3.承擔異地就醫業務培訓和系統運行維護。
4.承擔自治區醫療保障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7]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人事編制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設局長1名(副廳級),副局長3名(正處級);其他處級領導職數12名〔6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6副(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1]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相關附則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1]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常青 [2]  [8]  [13-14] 
黨組成員、副局長:浩蒙 [9] 
黨組成員、副局長:蔡紅宇 [10] 
黨組成員、副局長:曾昭湘 [11] 
二級巡視員:李榮 [12]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所獲榮譽

2021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待遇保障處被評為內蒙古自治區脱貧攻堅先進集體。 [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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