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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行政執法

鎖定
價格行政執法是價格主管部門為保障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得到貫徹執行,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中文名
價格行政執法
定    義
價格主管部門為保障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得到貫徹執行,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類    型
經濟術語

目錄

價格行政執法依據

價格行政執法的依據包括設定價格行政執法主體的依據、設定價格行政執法內容的依據、設定價格行政執法程序的依據,以及認定價格事實的依據。
l、設定價格行政執法主體的依據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一般由法律、法規設定。它一般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授權的其他社會組織和行政委託授權的其他社會組織。我國價格行政執法主體目前是由價格行政法規設定的。根據現行價格行政法規的規定,物價部門是價格行政執法機關,同時,法規又授權物價部門的價格檢查機構依法行使價格監督檢查和處理價格違法行為的執法權,斌予職工價格監督站和羣眾價格監督站一定的執法主體資格。此外,業務主管部門也具有一定範圍內的價格監督權,也是價格行政執法的主體之一。
各個價格行政執法主體都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的職責.並且做到不越權、不濫用職權。物價部門及其所屬的價格檢查機構只能行使價格行政執法權,不能行使諸如工商行政執法權等其他權力。職工價格監督站和羣眾價格監督站,他們的執法活動不能超越委託的權限範圍。
2、設定價格行政執法內容的依據
價格行政執法的內容包括價格行政處理、行政監督、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等具體的行政行為。物價部門在價格行政執法活動中,對這些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幅度及實施條件等都要取得法律依據或政策依據。
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價格行政法制建設的實踐,價格法律可以設定任何一種具體的價格行政行為;價格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人身處罰和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具體價格行政行為;地方性價格法規在不同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設定一些具體的價格行政行為;價格行政規章依據價格法律的行政法規,也可以設定一些具體的價格行政行為,民族區城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關於價格管理方面的規定條款,也可以設定一部分具體的價格仃政行為。
此外,在我國物價管理實踐中,價格政策雖然不能設定具體的價格行政行為.但對於某些由法設定的具體的價格行政行為的幅度或實施條件,都可以作出明確的、詳細的規定.因此,體現這些價格政策的規範性文件,也是價格行政執法不可缺少的依據。
3、設定價格行政執法程序的依據
價格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不能違反法定的程序,否則,在行政訴訟中就要敗訴。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現行的價格行政法規、規章也只是對價格行政處罰程序作了規定。因此,物價部門在物價管理實踐中,還應根據各種執法活動的特點,依法制定有關的執法程序,以資遵循,以提高執法的效率和質量。
4、認定價格事實的依據
行政執法必須有法定的事實要件和充分的事實根據。從目前價格行政執法的實踐來看,實施具體價格行政行為所根據的事實要件,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事實要件,包括價格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情節等;
(2)有關頒發價格管理方面的證照的條件及申領人的條件等;
(3)有關授予或撤銷管理相對人“物價信得過單位”等榮譽的條件等。
上述第一個方面的事實要件,一般由價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第二、三兩個方面的事實要件一般由價格規章及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規定。價格行政執法機關在根據這些事實要件執法時,還必須有相應的事實佐證。有些事實佐證,如商品知識、自然規律等,不需要加以確認或證明。而有些事實佐證則必須加以認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認定價格事實,也需要有一定的依據。
認定價格事實的依據大體包括兩類一類是有權部門制定的關於價格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或非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另一類是某些與價格管理相關的規範性文件中的有關規定.物價部門在認定價格事實時,應注意從上述兩個方面蒐集並取得依據。例如,價格檢查機構在對某企業的價格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時,為了判斷該企業是否存在違反國家定價收購或銷售商品的違法行為時,就必須取得有權部門的有關定調價文件,並將文件中的規定同企業的執行情況相對照,從而加以認定。又如,在判斷某企業是否存在抬級抬價或壓級壓價的違法行為時,就必須取得有關部門關於商品質量等級的規定,並將規定同企業的執行情況相對照,從而加以認定。

價格行政執法問題

(一)執法依據不足
一是立法有待於進一步完善,法規體系需要建立健全。《價格法》作為價格領域的母法,為制定各種法規、規章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還需進行相應立法或法律法規修改工作,使《價格法》和有關法規規定具體化,以解決具體操作問題。同時,《fir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不適用於查處國家行政機關收費,需要儘快制定全國性的收費管理法規。二是執法活動中的一些問題需要通過立法解決。價格行政執法的許多方面和環節都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細化和明確。三是法規體系不統一、不協調,存在矛盾和衝突。為維護價格監督檢查法規體系的統一,從源頭上、制度上解決“依法打架”問題而需要建立的一些機制還沒有建立,備案制度等相關規定還很不完善。
(二)檢查難
由於目前價格監督檢查管理體制存在的一些問題,在價格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了諸如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依據不完善、執法內容不清晰、處理手段不健全等難點問題,價格違法行為的手段和表現形式越來越隱蔽,增加了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難度。
(三)處罰難
一是地方政府幹預較大。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在對重大案件的處罰上,對重要部門違法處罰或對政府某些部門的違法行為處罰上,不同程度地受到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的干預,價格部門對其處罰之前或多或少都得考慮到保護當地的經濟利益、地方利益和部門的利益。不敢碰硬,使之在處罰力度上大打折扣,助長了價格違法行為的蔓延。二是有些單位為了本部門的利益採取了軟磨硬抗,想方設法拒交罰款,使案件長期拖延,難以執行,執法人員在檢查實踐中,還得承受來自各方面的壓力。三是現場處罰缺乏強制手段。尤其對流動性較強的商販實行行政處罰更難以操作。
(四)執法手段不強
其一表現為缺乏自行強制執行手段。1987年9月發佈的《價格管理條例》曾經規定了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知銀行扣劃、變賣商品抵繳罰沒款。1995年5月頒佈的《商業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是《價格法》並未規定可以行使扣劃、變賣抵繳權。因此,價格主管部門在行使執法時沒有自行強制執行手段。其二表現為現有的執法手段沒有得到充分運用。《價格法》中設定了6項行政處罰種類和一些強制措施,但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着執法手段單一、不善於將各種手段綜合運用的情況。由於種種原因,其中有些處罰種類沒有使用或者很少使用,如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暫停相關營業等。對事的處理和對人的處理還沒有很好的結合起來;價格主管部門與法院聯繫不夠,與公安、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配合也較為缺乏;與新聞單位的溝通也沒有形成制度。
(五)曝光難
曝光處理是體現“陽光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的有效手段,但在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中,要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曝光處理比較困難:一是目前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實行塊塊管理,導致行政干預過多;二是實施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違法單位進行曝光處理,擔心涉及到法律問題。
(六)人員素質不高
首先,執法人員素質沒有達到更高要求。當前違法行為已由簡單的不執行規定價格的違法形式,演變為具有複雜性、動態性、隱蔽性、智能性的違法,對執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執法人員習慣於以前的思路和做法,習慣於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監督檢查,對新形勢下出現的一些價格違法問題,以及一些特點、規律認識不夠。如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認定問題,對企業財務實行電算化後如何適應問題,對當前價格違法行為出現的複雜性、隱蔽性、智能性等新的特點的應對問題,對加入WTO後出現的新的情況都有待於執法人員去掌握和適應。其次,隊伍整體法律素質不高,法律專業人才數量不足,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在全省價格行政執法中,個別執法人員熟悉《價格法》,但對《行政訟訴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複議法》卻不瞭解,不熟悉行政執法涉及到的有關法律、法規,顯然是做不好執法工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