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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户
鎖定
- 中文名
- 僧祇户
- 含 義
- 專理寺院的僧官機構僧曹所管理
- 朝 代
- 北朝
- 背 景
- 百姓逃避賦役,有的削髮為僧尼
僧祇户不是國家的編户,除向僧曹納僧祇粟外,一般不服雜役。其身分與屯田户相似。僧祇户不屬於某一寺院,而由僧曹統領,實為寺院團體之佃客。僧祇粟由州郡都維那、維那(州郡僧官)掌管,欠年貸出,豐年收入;也可施給僧尼,賑濟貧民。
其後,主管僧曹者貸出僧祇粟謀利,不管水旱天災,責本還息。有的償利過本,有的翻改契券,致使貧弱下户,倍受侵逼。又役使僧祇户,隨意逼召,離鄉遠役。如涼州趙苟子等二百家僧祇户由於僧官違章逼令離鄉服役,其中五十多人自殺而死。永平四年(515)宣武帝詔:僧祇粟令所在州刺史,會同維那、都維那共同監括;尚書檢有僧祇粟處,按州開列原有谷數、出入贏利、賑濟多少,並貸償年月、現在或未收等數,送台省登記,又允許僧祇户還鄉輸課,欠年以課谷賙濟貧弱,在邊鎮的僧祇户,如遇戰事,用以防邊。建德三年(574),北周武帝滅佛,僧祇户改變成為編户。
北齊、北周之後,雖不見有屬於僧曹的僧祇户,但依附於某一寺院的類似僧祇户的農户,隋唐時期一直存在。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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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僧祇户 .在線新華字典[引用日期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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