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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

鎖定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依照税法規定,應當繳納個人偶然所得税
中文名
偶然所得
包    含
中獎、中彩等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施行時間
2006年1月1日
應納税額
每次收入額×20%

偶然所得相關規定

1、 2005年10月27日下午,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税法的決定,起徵點為1600元,決定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2007年12月29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税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税起徵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3、2011年06月30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30日下午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税法的決定。根據決定,個人所得税“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減除費用自2011年9月1日起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1] 
4、個人所得税是的偶然所得沒有起徵點的規定。但對於購買福利彩票、福利獎券體育彩票的中獎所得每次在1萬元以下的,國家税務總局規定(國税發[1994]127號)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超過1萬元的,應按税法規定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税。
5、納税人通過民政部門進行捐贈,捐贈部分不超過應納税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税所得額中進行扣除 。

偶然所得税費計算

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額應納税所得額
偶然所得應納税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每次收入額×2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