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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

鎖定
所得税法是台灣省現行徵收所得税的基本法規。它最早於1943年2月17日製定公佈,以後經歷次修正,現行的所得税法是1985年12月30日的修正本。共6章125條。該法將所得税分為綜合所得税和營利事業所得税兩類,並具體規定了各自的課税範圍。對綜合所得税的計算,規定個人的綜合所得税,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税額、寬減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計徵。 [1] 
中文名
所得税法
制定時間
1943年2月17日
個人的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的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的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予,以及其他所得合併計算。對營利事業所得税的計算,以基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税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該法規定,綜合所得税免税額、寬減額、累進税率及其課税級距,營利事業所得税起徵額及税率,均於每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並公佈。該法同時還對稽徵程序、獎懲等事項作了規定。 [1]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