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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答汗受封規矩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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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答汗受封規矩條約》,明代蒙古土默特部首領俺答汗處理明蒙關係的法規。原名《俺答初受順義王封立下規矩條約》,簡稱《規矩條約》。
中文名
俺答汗受封規矩條約
別    名
《規矩條約》
性    質
法規名
朝    代
明代

俺答汗受封規矩條約歷史背景

隆慶五年(1571)三月,明穆宗詔封俺答汗為“順義王”。五月,在明朝官員參加下,俺答汗召集蒙古右翼土默特、喀喇沁、永謝布、鄂爾多斯等部諸台吉在大同得勝堡塞外晾馬台舉行隆重受封儀式,對天起誓,永守明蒙和好,並當眾宣讀此十三項法規。

俺答汗受封規矩條約內容簡介

內容涉及處理雙方逃亡人口的規定,蒙古人犯殺人罪及入邊掠奪人口、偷盜漢地財物的懲罰規定,漢人殺死蒙古人以及出邊偷盜蒙古牲畜、財物按明朝法律治罪等。後據新形勢,數次增訂。萬曆五年(1577),俺答汗西行青海迎請索南嘉措(第三世達賴喇嘛)前夕,除重申《規矩條約》外,又增加五項條款;十五年(1587),俺答孫扯力克嗣封順義王、三娘子受封忠順夫人時,再次起誓,重申上述法規;三十一年(1603),扯力克復增訂法規四條;四十一年(1613),扯力克孫卜石兔嗣封順義王,再增訂法規十四條。上述法規對維護明蒙和平通貢互市關係起了良好作用。法規蒙文原本已失傳,部分納入《俺答汗法典》中;譯成漢文後帶有明方歧視性的文詞,輯入王士琦的《三雲籌俎考》一書中。 [1] 

俺答汗受封規矩條約條約全文

俺答汗受封規矩條約1571年版本

  1. 投降人口,若是款貢以前走來,各不相論。以後若有虜地走入人口,是我真夷,連人馬送還。若是中國漢人走入,家下有父母兄弟者,每一人給恩養錢,分緞四匹,梭布四十匹;若家下無人,照舊將人口送還。
  2. 中國漢人若來投虜,我們拿住送還,重賞有功夷人。我夷人偷捉漢人一名出邊者,罰牛羊馬一九。
  3. 夷人殺死人命者,一人罰頭畜九九八十一,外駱駝一隻。中國漢人打死夷人者,照依中國法度償。
  4. 中國漢人出邊偷盜夷人馬匹牛羊衣物者,拿住送還,照依中國法度處治。
  5. 夷人打了無幹漢人,罰馬一匹。
  6. 夷人不從暗門進入,若偷扒邊牆拿住,每一人罰牛羊馬一九。
  7. 夷人奪了漢人衣服等件,罰頭畜五匹頭只。
  8. 奪了鐮刀、斧子一件,罰羊一隻,四、五件者罰牛一隻。
  9. 打了公差人,罰牛羊馬匹一九。
  10. 奪了漢人帽子、手帕大小等物件,罰羊一隻。
  11. 偷了中國馬騾驢牛羊者,每匹只罰頭畜三九。
  12. 筵宴處所夷人偷盜家活等件者,罰羊一隻。
  13. 講定撥馬,若進貢領欽賞。俱準倒騎馬騾;若報開大市並講緊急事情,本王與黃台吉各準撥馬四匹,其餘各台吉各準馬二匹;若是討賞賣馬者,各騎自己馬匹。 [2] 

俺答汗受封規矩條約1577年增補

  1. 原分守口夷人,各照該堡分管地方,專巡守做賊生事走去人口,每日早起同該堡通丁各哨界路,免至賊人生事。
  2. 走去人口如守口夷人踏見蹤跡,即速查與守口夷使。若放進堡內,有本王書到,即送見軍門撫院講説。若有阻當者,守口官罰段二匹,水猴皮一張,梭布六匹,即將人口回與本主。
  3. 走去人口人主不同,守口夷人知道私己進口偷趕牛馬捉人者,查實,罰馬一匹。若原無人口,依偷盜論。
  4. 各城堡採打木植者,或上一百出口者,許守口夷人引領採打,回邊完日,賞段二匹,梭布六匹。
  5. 各台吉若有偷搶進邊生事作歹,領人馬多少,每人罰馬一匹,有台吉進口,罰駱駝一隻。 [2] 

俺答汗受封規矩條約1603年增補

  1. 投降真夷,照前休要收留。漢夷照例給以恩養。若私收真夷者罰治。
  2. 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自三十二年起以後事故頭目額賞休要輕遽裁革,免得纏擾。
  3. 講討市賞,跟隨頭目不要帶領奸猾夷人,恐怕偷走難查。
  4. 夷人倒騎馬騾不惜,故意打傷眼腿者,罰羊一隻。 [2] 

俺答汗受封規矩條約1613年增補

  1. 原約漢人投虜,拿住送還。今夷人沿邊扯軍捉人一名,照約罰牛羊馬一九。
  2. 原約夷人守口,專巡賊夷生事,此後縱容賊夷扒牆作歹,照約罰治。
  3. 各台吉受我撫賞,使必嚴束部落,但今各路往往報有賊夷作歹,或狡夷妄索撫賞,酋長既不管束,且自分外索賞,少不遂意,使夷捉軍。此如仍玩違,酋長革賞,賊夷重處不恕。
  4. 夷人打漢人,罰馬一匹,打公差則罰一九,雖系約法,未見遵行。今後打漢人或公差,俱依法罰處。倘有殺平人殺公差之夷,皆令抵命,並不準罰。其漢人殺夷人,除犯邊作歹拒敵及扒牆跌死溺死,與夫違禁盜買鐵器捕執,或病死老死者不論外,有無故殺死者,一體抵嘗,混賴者不準。
  5. 夷使由殺胡市口人者,即從殺胡出邊;由得勝市口入者,即從得勝出邊。如有枉道,不準應付,仍從罰處。
  6. 虜王酋長乞買鍋貨,即遣通官隨同照數平價易買,不許數外增多,致壓馬靴如違,夷人罰馬一匹。
  7. 原約夷人進口,虜王者準馬四匹,酋長準馬二匹,若是討賞賣馬,各騎自己馬匹。今照前約,不許多人入邊騷擾。
  8. 各夷討賞,自有信地。若不照信地,亂向別口索討吃食,因而扒牆作歹者,原約罰治。
  9. 互市夷馬,或銀或貨,俱有定價。先年馬皆壯大,近來價系定數,馬多瘦小,甚有入邊即斃者。今後互市俱要膘壯齒小堪以騎操者方行入市,仍前瘦弱者即行阻回,不許濫準,致幹參懲。
  10. 夷使入邊,撥騎操馬,被夷酒醉或需索不遂,故意沿途跑走,致馬傷損。甚有已至城堡,復又遨遊街市,或騎赴討賞衙門,終日不能一息,由是馬多困斃。今當諭夷,一人城堡即當還馬入驛,步趨衙門討賞,不得沿途跑走,入城遊街。如違,罰處。
  11. 先年通官奉差,一出邊即騎夷馬。後因一二姦通刁難守操,乃將內地營馬徑騎虜巢,致虜藉為定例,貽累營馬。今當申明,以後通官出邊,務令照舊夷馬接應,有不與馬者,聽虜王及本營酋長各行罰治。
  12. 款貢以來,各台吉、倘不浪,並各比妓、頭目一應市賞、月賞、貢賞等項,病故者應報開除,卻行隱匿,及有續生之夷,又欲求討加賞。因而混冒日多,致費錢糧。今當申諭酋長,務將部落查無的親兒男者,即報開除,以補續生之數,如有隱匿,定將生者不準。
  13. 夷人撫賞,原立款約,俱有定規,今各夷有無故求索口食,平空索要口糧,一時暫準,遂為成例。更有妄捏舊無之賞,橫口纏討,一不如願,即欲作歹,恐嚇邊官;或賴走人降人多索恩養,措勒人馬;亦有不遵市期,陸續遣使零賣,擾亂內地,甚非邊紀。今後諭令守法,如違,照約罰處不饒。
  14. 先年互市夷人不許身帶兵刃,今則佩刀。且市完卻來接取零貨,絡繹入關,騎坐營馬,遍遊街市,致率多餓損。或交通歇家,暗賣禁器,玩法為奸。今後市貨總給,不許零星接取,亦不許帶刀入市,以杜後害。 [2] 
參考資料
  • 1.    高文德主編.《中國少數民族史大辭典》:吉林教育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887頁
  • 2.    王士琦.《三雲籌俎考》,《明代蒙古漢籍史料彙編》第2輯: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412—4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