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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內容產業
鎖定
信息內容產業是經濟術語。
- 中文名
- 信息內容產業
- 外文名
- Information Content Industry
- 類 型
- 經濟術語
信息內容產業概念
信息內容產業作為一個概念首次出現在1995年“西方七國信息會議”,作為產業統計的一個正式門類則於1997年首次出現在《北美產業分類系統》(NAICS)內,取名“Informaton”。
1999年,歐盟的“Info2000計劃”才真正對內容產業進行了界定:那些製造、開發、包裝、銷售信息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內容產業的範圍包括在各種媒介上的印刷品(報紙、書籍、雜誌等)、音像與電子出版物(聯機數據庫、音像製品服務,以傳真及光盤為基礎的服務以及電子遊戲等)、音像傳播(電視、錄像、廣播和影院),以及消費型軟件業等。
和傳統的內容產業相比,現代意義上的內容產業一個突出的特徵就是“數字化”。正是由於“ 數字化”的影響,信息內容對載體的依賴性不斷降低,並使得傳統內容產業的生產方式和運行體系發生了變化,催生了新興的以互聯網為特徵的服務方式和內容。因此可以認為:現代意義上的信息內容產業是一種基於數字化、多媒體和網絡等技術,利用信息資源和其他相關資源創(制)作、開發、分發、銷售與消費信息產品和服務的產業。
與信息內容產業同類的概念還有很多,各地區具體稱謂如表。
地區名稱 | 澳大利亞 | 韓國 | 中國台灣 | 中國內地 | |
不同命名及概念 | 命名為“數字內容產業”主要指數字產品與服務的創建、設計、管理和發行以及支持這些活動的技術。 | 採用“文化內容產業”的叫法,包括諸如文化傳統、生活方式、思想以及價值觀和民間文化等文化因素產生的一類文化產品。 | 命名“數位內容產業”,指將圖像、字符、影像、語音等資料加以數字化並整合運用的技術、產品或服務(不含硬件)。 | 採用了“信息內容服務業”的稱謂,主要指數據庫、網上欄目和產品、紙介質產品(期刊、雜誌等)。 |
信息內容產業特徵
無論概念內涵如何,信息內容產業都具有下述共同特徵:
(2)與傳統的物質產品不同,某種信息內容產品不一定是有形的,也不必與某種特定載體相關聯。
(4)大多數信息內容產品受到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未經授權不能任意發佈、複製、修改等。
(5)在發佈和傳送信息內容產品的過程中,容易通過加載其他產品和服務(如廣告)來使信息內容產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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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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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息內容產業 .MBA智庫[引用日期202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