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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內容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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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內容產業是經濟術語。
中文名
信息內容產業
外文名
Information Content Industry
類    型
經濟術語

目錄

信息內容產業概念

信息內容產業作為一個概念首次出現在1995年“西方七國信息會議”,作為產業統計的一個正式門類則於1997年首次出現在《北美產業分類系統》(NAICS)內,取名“Informaton”。
1999年,歐盟的“Info2000計劃”才真正對內容產業進行了界定:那些製造、開發、包裝、銷售信息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內容產業的範圍包括在各種媒介上的印刷品(報紙、書籍、雜誌等)、音像與電子出版物(聯機數據庫、音像製品服務,以傳真及光盤為基礎的服務以及電子遊戲等)、音像傳播(電視、錄像、廣播和影院),以及消費型軟件業等。
和傳統的內容產業相比,現代意義上的內容產業一個突出的特徵就是“數字化”。正是由於“ 數字化”的影響,信息內容對載體的依賴性不斷降低,並使得傳統內容產業的生產方式和運行體系發生了變化,催生了新興的以互聯網為特徵的服務方式和內容。因此可以認為:現代意義上的信息內容產業是一種基於數字化、多媒體和網絡等技術,利用信息資源和其他相關資源創(制)作、開發、分發、銷售與消費信息產品和服務的產業。
與信息內容產業同類的概念還有很多,各地區具體稱謂如表。
地區名稱
澳大利亞
韓國
中國台灣
中國內地
不同命名及概念
命名為“數字內容產業”主要指數字產品與服務的創建、設計、管理和發行以及支持這些活動的技術。
採用“創造性產業”一詞,主要指那些能產生著作權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權的所有產業,意在強調其內容的原創性。
採用“文化內容產業”的叫法,包括諸如文化傳統、生活方式、思想以及價值觀和民間文化等文化因素產生的一類文化產品。
命名“數位內容產業”,指將圖像、字符、影像、語音等資料加以數字化並整合運用的技術、產品或服務(不含硬件)。
採用了“信息內容服務業”的稱謂,主要指數據庫、網上欄目和產品、紙介質產品(期刊、雜誌等)。

信息內容產業特徵

無論概念內涵如何,信息內容產業都具有下述共同特徵:
(1)對於消費者來説,信息內容產品的價值存在於消息、教育、文化或娛樂所包涵的內容之中,而不是在於它們的發佈形式。
(2)與傳統的物質產品不同,某種信息內容產品不一定是有形的,也不必與某種特定載體相關聯。
(3)與傳統服務不同,信息內容產品可以通過網絡等渠道直接傳遞給消費者,而不必經過供貨商中間商
(4)大多數信息內容產品受到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未經授權不能任意發佈、複製、修改等。
(5)在發佈和傳送信息內容產品的過程中,容易通過加載其他產品和服務(如廣告)來使信息內容產品增值。 [1] 
參考資料